【摘要】:中华苏维埃时期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闽西《惩办反革命条例》、湘赣省《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等刑事法律。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反革命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刑罚等内容。第35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
中华苏维埃时期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闽西《惩办反革命条例》、湘赣省《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等刑事法律。
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反革命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刑罚等内容。第1条和第2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什么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犯本条例所列举各罪者”,均适用该条例予以惩治。该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行包括“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苏维埃领土或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来进攻苏维埃领土或抵抗苏维埃红军的行动”,“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实行反对或破坏苏维埃,意图维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统治”,“组织或煽动居民拒绝纳税”等。(www.xing528.com)
该条例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监禁(监禁的期限以10年为最高限度)、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一部或全部)等,此外还规定了累犯、犯罪未遂、自首、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等内容。例如,第36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列各罪之一,未被发觉,而自己向苏维埃报告者(自首分子),或既被发觉而悔过,忠实报告其犯罪内容,帮助肃反机关破获其他同谋犯罪者(自新分子),得按照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第35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第38条规定了类推处罚的原则,即“凡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相类的条文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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