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的典型代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此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规定了当时的司法制度以及土地和经济政策、婚姻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民族政策、文化政策等内容。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的典型代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第1条确立了团结各阶级力量抗日救国的总方针,规定要“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第5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中国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正如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1940年3月6日)中所指出的:“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6]第6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和迁徙自由等权利和自由。此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规定了当时的司法制度以及土地和经济政策、婚姻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民族政策、文化政策等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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