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1869-1936年),名炳鳞,号太炎,生于浙江苏杭县(今余杭)。章太炎一生思想多变。他自幼学习儒家经典,22岁师从著名经学大事俞樾学习经学。甲午战争后,章太炎开始宣传维新变法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因遭清政府通缉,逃亡日本,其思想转向民主革命。1910年,他重新组织光复会,与同盟会分裂。1911年底,回到上海的章太炎提出“革命家兴,革命党消”的口号,积极拥护袁世凯。章太炎既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国,又反对代议制;他既鼓吹反帝反清,却又有浓厚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在他的思想中,西方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生物进化论、无政府主义、佛教精神、传统儒学等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章太炎著作颇多,主要著作有《訄书》《国故论衡》《章氏丛书》《章氏丛书续编》等。
在章太炎的法律思想中,他对古代法家“法治”极为推崇,并以此批判人治,倡言法律至上。章太炎认为,中国传统儒家学说对法家的批评多是污蔑不实之词,应该为他们平反。例如商鞅,在章太炎眼里,商鞅言行利民,而非“抑民”,是个以刑维法的“骨鲠之臣”,而不是“曲法以求容阅”的“恣君”小人。他说,商鞅“以法家之骛,终使民生;以法家之刻,终使民膏泽”(法像猛禽一样的严厉,目的在于使老百姓能安居乐业,过上丰衣足食的好日子)。根本就不存在压抑剥夺民权的道理。因为“鞅之作法也,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使国家有秩序,老百姓有规矩,除非“民有主率,计画至无俚,则始济以攫杀援噬”。[11]可见,商鞅之法,“非以刑为法之本也”。
章太炎对法家肯定得较多,并非站在个人好恶的立场上去颂扬法家,而是从救亡图存出发,幻想将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制与中国旧的法治传统糅合起来,建立一个具有法治秩序的新社会,只要上上下下都“专重法律,足以为治”。
(二)怀疑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反对资产阶级代议制
章太炎在学习西方过程中,曾对资本主义和民主制度表示向往与追慕。但是,章太炎所处的时代,已经是世界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东西方列强帝国对外残酷压迫弱小民族,对内剥削普通民众,阶级矛盾尖锐。时代和环境不能不对章太炎的思想产生深刻影响,从而使他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产生怀疑。他说:“综观今世所谓文明之国,其屠戮异洲异色种人,盖有甚于桀纣。”他以法国压迫殖民地越南为例,指出:“今法人之于越南,生则有税,死则有税,乞食有税,清厕有税,毁谤者杀,越境者杀,集会者杀,其酷虐为旷古所未有。”[12]法国是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的发祥地,也是众多西方政治、法律理论的发源地,但“始创自由平等于己国之人,即实施最不自由平等于他国之人”。这种怀疑西方法律文明的思想一改西学东渐情势下“西学”对“中学”猛烈冲击的势头,体现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对西方历史、文明有了较深的了解后,对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怀疑,开始寻求摆脱文化从属上的弱势心态。
《代议然否论》[13]是章太炎全面阐述其反对议会制度的一篇政论。章太炎从几个方面论述了他否定代议制的观点。第一,章太炎认为西方民主代议制已至末流,中国不可照搬。原因在于议员的选举条件和产生程序只会有利于富有阶层,“徒令豪民得志”,而普通百姓从中无法受益。所以,章太炎认为,革命成功后,实行总统制的共和政体是正确的,但不能实行代议制。第二,他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认为代议制不适合中国。章太炎从人口数量分析着手,指出中国当时人口约有4亿2千万,如果以西方惯例选出700名议员的话,那么“除去妇女、童儿,入选场者,大率二十万人”才能选出一人。另外,还要考虑到选民素质,“愚陋恒民之所属目,本不在学术方略,而在权力过人”,他们了解最多的人,只会是附近的土豪。由这样的人组成的国会,“名为国会,实为奸府”。第三,章太炎提出,议会的功能就是立法,以法律治国。而立法权并非一定要由议会掌握才行,在他看来,像他这样“明习法律”“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的专家、学者掌握立法权,才能够实现保障民众利益和兴民权的理想。
(三)独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
在反对代议制的同时,章太炎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分四权”“置四法”的共和国方案。[14]章太炎认为,政治法律制度在坚持“主权在民”的前提下,应该因地制宜,因循当地的民风习俗而定,而不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其方案是设四权,即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再设教育一权。在权力制衡和职能分工上:要限制元首权力,“总统惟主行政国防,于外交则为代表,他无得与”,“总统有罪得逮治罢黜”;司法独立,“司法不为元首陪属,其长官与总统敌体”;除小学校和海陆军学校外,其他“学校皆独立,长官与总统敌体”;制定宪法,他认为虽然“代议不可行、而国是必素定,陈之版法,使后昆无得革更”,人民有集会、言论、出版、议政之权。
所谓“四法”,即“一曰均配地权,使耕者不为佃奴;二曰官办工厂,使佣人得分赢利;三曰限制相承,使富者不传子孙;四曰公散议员,使政党不敢纳贿”。章太炎后来又对“四法”的提法做了修正。例如,均分地权改为限制田产,因为他认为,“夺富者之田以与贫民,则大悖乎理;照田价而悉由国家收买,则又无此款,故绝对难行”,还将限制相承改为征收遗产税。
整体来看,章太炎的思想主张,前后并不一致。晚清时期,他反对帝制,主张革命;革命成功后,提出“革命家兴,革命党消”,处处与孙中山为难;他投靠袁世凯政府,又反对帝制;他抨击地方割据,但又与不少军阀往来密切。但整体而言,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在近代社会法律思潮中占有重要地位。
【注释】
[1]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页。
[2]居正:“司法党化问题”,载《东方杂志》1935年第10期。(www.xing528.com)
[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1页。
[4]《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5]《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01、705页。
[7]《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69页。
[8]《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1页。
[10]《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9页。
[11]《章太炎全集》(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
[12]《章氏丛书》别录卷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1年版,第75页。
[13]汤志钧主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56-470页。
[14]《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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