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布结束军政,即将进入训政时期。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1929年3月召开了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训政时期正式开始。
《训政纲领》全文6条,主要任务是“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为实行建国第三阶段的宪政、宪法之治做准备。其主要内容包括: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全国国民大会的“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训政时期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付托给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在党、政的关系方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训政纲领》充分贯彻了“训政保姆论”所强调的“党治”原则,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不仅掌握着诸如确立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等大政的决定权,还负责国民政府委员、院长、部长以及地方省、市长官,以及驻外使节、代表的任免。
以《训政纲领》为基本依据,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附则。该法确立委员制与五院制相结合的组织原则,规定国民政府及五院的具体职权。就国民政府的组织体系而言,以国民政府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并兼任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国民政府委员组成国务会议,处理国家事务,国务会议主席由国民政府主席担任。(www.xing528.com)
就五院体制而言,行政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1928年10月至12月,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先后成立。1929年12月,考试院成立。1931年2月,监察院成立。至此,国民政府五院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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