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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民律草案及其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个民法典草案被称为《民律草案》,为区别于《大清民律草案》,学界多将此次起草工作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此次草案未正式颁行,但经司法部通令,以条例的名义在各级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援用。亲属编二百四十三条、继承编二百二十五条,较《大清民律草案》两编各增加了一百多条。

第二次民律草案及其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1914年,北京政府开始进行民法典的编修工作。1915年,法律编查会对《大清民律草案》中最欠妥当的亲属编进行了修订,编纂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草案》,共七章一百四十一条。此时,因袁世凯企图恢复帝制,政局动荡,《民律亲属编草案》未能付诸立法机构审议。1918年,北京政府将法律编查会更名为法律修订馆。为收回治外法权,应对列强派出的调查中国法律状况的治外法权调查委员会,北京政府要求法律修订馆在1925年法权调查会议召开前完成新民律的起草工作。法律修订馆除开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外,还汇集国内著名民法学家,着手编订民法典草案。大理院院长余棨昌负责民法总则的起草,法律修订馆副总裁应时、总纂梁敬錞负责起草债编,北京大学教授黄右昌负责起草物权编,总纂高种负责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至1925年,完成了总则、债、物权三编的编纂,1926年完成了亲属和继承两编。整个民法典草案被称为《民律草案》(“民律二草”),为区别于《大清民律草案》,学界多将此次起草工作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此次草案未正式颁行,但经司法部通令,以条例的名义在各级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援用。

民国《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基本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在亲属、继承两编中加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历年大理院判例。相比《大清民律草案》,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草案在立法价值上摒弃个人主义,采取社会本位,限制绝对的个人权利。如草案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以此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一般条款,虽然承认体现个人主义原则的契约自由,但强调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时必须无悖于诚实信用,维护社会公益。草案第二编以“债”取代“债权”,以此强调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的利益。第三编的“物权”也强调所有权的行使须受制于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民事有效部分的直接引入,亲属编中的家族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密。在继承编中则加入了宗祧继承一项。

2.草案注意吸收本国固有法和司法经验。草案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并且在民事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典当纳入物权编中,专设“典权”一章。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则大量吸纳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条文和大理院判例、解释例。亲属编二百四十三条、继承编二百二十五条,较《大清民律草案》两编各增加了一百多条。(www.xing528.com)

3.更为成熟的民法编订技术。《大清民律草案》一味模仿日本民法,对当时正在发生的以德国民法修订为中心的民法发展动向未予关注,法典条文、概念中的错漏,难以符合实际民事生活的需要。《民律草案》修订时,编纂人员充分吸纳了学界的意见和法界的实践,使草案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显示出完善的编修技术。如债编中删去了清末民律草案中属于商法的条文,物权编中植入主物和从物的区分,亲属编中加入夫妻权利义务和夫妻财产制,以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

民国《民律草案》在近代中国民法发展史上具有进步意义,是中国第二次系统编订的民法典。在借鉴西方民法的同时,注意吸收固有民事习惯,丰富了民事立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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