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在1915年和1919年先后拟定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均未颁行。这两部刑法修正案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近代刑事法律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大量吸收了新近出现的西方刑事立法例,修正了《暂行新刑律》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体现了刑事立法技术水平的进步,成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一)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
1912年颁行《暂行新刑律》之后,北京政府考虑到该法的过渡性,遂于1914年成立法律编查馆,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15年2月,刑法修正案完成,共五十五章,四百三十二条,除开修正诸条外,还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这一刑法草案以“立法自必依乎礼俗”“立法自必依乎政体”和“立法必视乎吏民之程度”为修订原则,与《暂行新刑律》相比,存在明显的保守、复旧趋向。后因袁世凯政府迅速垮台,未正式颁布。
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在内容上的重要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纲常礼教秩序的维护。其在总则中增加“亲族加重”一章,“对于直系尊亲属犯罪者,加重本刑二等,对于旁系尊亲属犯罪者,加重本刑一等”,直至加至死刑。复设无夫奸治罪、卑幼不得对尊亲属实行正当防卫两条。
第二,对大总统予以特别保护。《修正刑法草案》在分则首次增设“侵犯大总统罪”一章,该章规定对大总统加危害甚至只是将加危害的,都要处以死刑。
第三,为保障国家收入,将《私盐治罪法》的内容并入刑法修正案,增加“私盐罪”一章。
(二)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www.xing528.com)
段祺瑞政府在1918年7月设立法律修订馆,延揽董康、王宠惠为总裁,再次修订刑律。在刑法草案修订完毕后,政府将其发往各省法院征求签注意见,于1919年最后定稿。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仍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四十九章、三百九十三条。虽然名为修正案,但实际上较《暂行新刑律》和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变化明显,被认为是“兼顾国情及融合刑法新潮流”的较为完备的刑法典。
相比较以往的刑律及修正案,这部修正案有几项重要改进:
第一,在体例结构上的调整。总则部分以“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一章合并《暂行新刑律》中的“不为罪”“宥减”和“自首”三章,修正了原刑律立法上的缺陷。
第二,明确规定故意与过失的范围。鉴于《暂行新刑律》对此所做的定义制造了很多争议,修正案仿效各国立法例,分别详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按国际刑法学会决议的要求,规定犯人只承担其能够预见之结果的刑事责任。
第三,将刑事责任年龄明定为十四岁。以前的《暂行新刑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十二岁,此次修正案修改为十四岁,对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采减轻刑罚的适用原则,并设立监护人保证金制度。
第四,调和传统纲常礼教原则的刑法适用。总则中删除了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中的“亲属加重”一章,没有采用服制图,但在具体犯罪条款中规定了侵犯尊亲属的加重之刑,所采用的民事亲等计算法和服制图也大致相合。就此前饱受争议的“无夫奸”入罪与否,则将其纳入“妨碍伤化罪”一章中,但以未满二十岁之良家妇女为限。修正案对卑幼与尊长享有的正当防卫权予以承认。
此外,修正案在分则部分对罪名的增删、修正、章节条文或分拆或整合也做了大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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