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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与时俱进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选举总统仅仅三天后,宪法会议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完成二读和三读程序。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十二周年之际,曹锟正式就任大总统,宪法会议同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由于立宪进程和曹锟贿选总统交织在一起,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为“贿选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与时俱进

袁世凯死后,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他宣布遵行《临时约法》,重新召集1914年被袁世凯解散的国会,任命段祺瑞总理,组织责任内阁。1916年8月,第一届国会复会。被迫中断的制宪工作再次启动。1917年,在国会组建的宪法会议对“天坛宪草”完成二读后,北京政府爆发了黎元洪与段祺瑞之间的“府院之争”,张勋以调停的名义率“辫子军”进京解散了国会,制宪进程第二次被中断。之后,清廷复辟、召集第二届国会、护法战争、南北对峙等等政治乱局纷至沓来。直到1922年,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在直皖、直奉战争中取胜,北京政府的混乱才告一段落。此时,各地实权军阀鼓吹联省自治,孙中山在广州组建军政府坚持护法运动。在此形势下,为谋求统治的稳固和担任大总统,曹锟等人打出了“恢复法统”的旗号。

所谓“恢复法统”,就是恢复《临时约法》和1913年的第一届国会,以黎元洪重新担任大总统。其目的在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口实,谋求以第一届国会的合法地位为直系军阀统治做政治背书。

1922年8月1日,历经磨难的第一届国会又一次复会。围绕立宪和选举总统,国会内部各政治势力冲突不断。先是宪法会议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国会为此修改规则,以是否出席宪法会议为标准来核发、扣发议员岁费,然后是直系军阀以黎元洪擅自划拨经费为由将其驱逐。在国会议员纷纷离京南下、国会议事不足法定人数的局面下,曹锟以制宪为条件,换取国会中宪制派议员的支持,并增加了议员的出席费用:凡参加总统选举的议员,每人奉送五千元支票。到1923年10月5日,参、众两院议员五百九十三人召开了总统选举会,曹锟以四百八十票当选为总统。在选举总统仅仅三天后,宪法会议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完成二读和三读程序。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十二周年之际,曹锟正式就任大总统,宪法会议同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由于立宪进程和曹锟贿选总统交织在一起,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为“贿选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虽然继承了“天坛宪草”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也有其自身的特色:

第一,从形式上看,它是民国北京政府立宪进程中最民主、立法技术最成熟的一部宪法。在国体方面,宪法明确宣布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宪法还赋予地方捍卫国体的权力和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www.xing528.com)

第二,限制总统权力。宪法规定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在政体上采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第九十五条规定,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但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此外,宪法还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第三,设置“地方制度”,赋予名义上的地方自治权。宪法在第五章“国权”一章中,将国家权力分为“国家事项”和“地方事项”,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在第十二章“地方制度”中,更详尽地规定,省、县可以设议会,省可以自行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需要说明的是,该宪法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迎合当时各地军阀割据的现实而作出的妥协之举。宪法在各方面规定国家权力高于各省权力,国家立法高于各省自治法规,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

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结束后,奉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府,推举段祺瑞执政。1925年2月,在北京召开所谓善后会议,通过《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寻求重新制定宪法草案。同年4月,段祺瑞执政府宣布“民国法统,已成陈迹”,下令撤销曹锟的“贿选宪法”,同时宣告1912年的《临时约法》已经失效,彻底废弃法统。此后,经各省推选代表组成的国宪起草委员会负责新一轮的宪法草案起草工作。到1925年12月完成宪法草案的三读程序,是为“段记宪草”。但因负责议决宪法草案的国民代表会议于战乱中没有能够正式召开,该宪草无从提交议决,无法成为正式宪法。随着北伐战争的开始和北伐军的节节胜利,民国北京政府于1927年正式覆灭,这一时期的制宪活动伴随着经验和教训,成为中国近代立宪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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