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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思潮对民国初年的重要影响及相关人物的贡献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民主共和政体初步确立,诸多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物及对当时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潮也对民国初年的社会法律思潮产生重要影响。宋教仁主张政党政治,坚持责任内阁制,认为责任内阁制在当时的中国是可行的。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规定了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伍廷芳同时也认识到诉讼法的重要性,其司法思想典型地体现在他主持起草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律之中。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民主共和政体初步确立,诸多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物及对当时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潮也对民国初年的社会法律思潮产生重要影响。

宋教仁(1882-1913年)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其关于政治理论、代议制等方面的思想在民国初年具有重要影响,并且通过其政治实践体现在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中。宋教仁主张政党政治,坚持责任内阁制,认为责任内阁制在当时的中国是可行的。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规定了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但是宋教仁身体力行、努力付诸实施的责任内阁制在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实现,在他被暗杀后,民国政治更是失去了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可能。

伍廷芳(1842-1922年)是清末民初重要的外交家、法学家,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他在清末修律时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商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律。辛亥革命爆发后,他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伍廷芳在清末修律时主张应在比较各国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融汇贯通:“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13]他主张将西方近现代的刑法思想以及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融入修律之中。伍廷芳同时也认识到诉讼法的重要性,其司法思想典型地体现在他主持起草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律之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借鉴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等内容。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朝廷大臣的反对而被搁置,但伍廷芳在担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期间,通过姚荣泽案的审判部分地实践了司法独立、陪审制、律师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51页。

[2]《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0-61页。

[3]陈旭麓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4页。

[4]《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页。

[5]《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8页。(www.xing528.com)

[6]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2页、第216页。

[7]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9-70页。

[8]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80页。

[9]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页。

[10]《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5页。

[11]《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3页。

[12]《伍秩庸公牍》(上卷),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

[13]《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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