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中国古代官吏断案的重要手段,为革除此弊政,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严令:“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其证据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司法部根据临时大总统的训令,公布了《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电促各省都督,责令下级官署废除刑讯制度。
为实现法律制裁手段的文明化,孙中山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明令:“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暂,于司法审判制度方面未及建构,但在审判实践中,已仿效欧美司法原则,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以保障司法公正。《临时约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www.xing528.com)
1911年11月,南社成员周实、阮式被山阴县司法处长姚荣泽杀害。1912年2月底,沪军都督陈其美将已被抓获的姚荣泽押解至上海,决定委任沪军都督府军法总长蔡寅为临时审判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等二人为民国代表,在南市市政厅开庭审判。此前司法总长伍廷芳在致孙中山的一份电文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廷以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取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失入之弊。”[12]在看到陈其美单方面发布的决定后,伍廷芳先后致电致函陈其美,要求组织裁决所,聘用外国律师进行公开审判,双方发生争论。由于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姚荣泽案最终还是按照伍廷芳拟定的审判方案进行审理、设置法庭、安排裁判官,并以西方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3月23日下午,“中华民国第一案”在上海开庭,陈贻范任临时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为承审官。法庭经过三次的审判,最后判定姚荣泽死刑。不过,袁世凯刚上任不久,即发布一纸大赦令,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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