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共56条,分为7章:总纲,人民,参议员,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
在“总纲”部分,《临时约法》明确宣示,“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鉴于清末以来列强的侵凌、瓜分,中国边疆危机不断,《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维护中国之统一。
图2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规定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6条规定人民的7项自由权:人身自由,家宅安全,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居住迁徙之自由,信教之自由。除上述自由与权利之外,《临时约法》第7条至第12条还规定了人民的其他权利:请愿于议会之权;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等等。同时,《临时约法》还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www.xing528.com)
(三)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临时约法》在“总纲”部分概括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在其他各章分别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责,其中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同时规定了参议院的选举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以总理为首的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起责任”,并于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力时副署之;第六章“法院”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官独立审判”。
(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第七章“附则”规定,在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同;约法由三分之二以上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五分之四以上参议员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成为人民反对专制、保护民主共和的法律武器。但是,《临时约法》也存在着因人立法的缺陷。中华民国创立之初,需要重新整合各派力量、树立统一的政治权威,采取权力相对集中的总统制比较符合客观形势的需要。但是革命党人担心袁世凯利用北洋系的军事实力实现个人独裁,出于限制袁世凯的需要,立法者因人立法,将南京临时政府实行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以政府总理总揽行政事务;加强参议院的立法权力,以削弱和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以极其严格的修改程序,阻止临时大总统修订临时约法。这样一来,反而在体制设计上造成权力畸轻畸重,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徒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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