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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法律变革及引进罪刑法定制度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末法制变革在刑事法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两部法律的出台,即《大清现行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为了在刑法方面模范列强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适应未来正式立宪的需要,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自成立以后不久即开始制定新的刑律草案。1906年秋,聘日本人冈田朝太郎起草新刑律,1907年8月完稿,由修订法律馆上奏。④删除比附,引进罪刑法定制度。

清末刑事法律变革及引进罪刑法定制度

清末法制变革在刑事法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两部法律的出台,即《大清现行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通称《大清新刑律》)。

先来看《大清现行刑律》。降及清末,《大清律例》年久失修,很多条文已不适应当时社会。沈家本主持清末变法修律,有鉴于此,集中精力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修并、续纂和删除等工作,其成果就是《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等修律人员根据“总目宜删除”、“刑名宜厘正”、“新章宜节取”和“例文宜简易”的原则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原有的《大清律例》相比,在体例上删除了六部总目;在刑制上将原先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以及发遣、充军等刑名,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五种,死刑简化为斩绞两种,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在体系上区分民事和刑事,把《大清律例》中有关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典卖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法律单独析出,不再科刑;在内容上删除与新政不符或已解禁的条例,如禁止民间出海、禁止民间开矿等,同时根据新情况,增设若干新罪名,如毁坏铁路、电线杆等。《大清现行刑律》于1910年公布,分30编414条,附有条例1066条。卷首除奏疏外,有律目、服制图、服制,正文后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作为正式立宪时推行新律之基础,《大清现行刑律》在预备立宪这个过渡期适用,也即是说,它是清末实际有效的刑事法典。

为了在刑法方面模范列强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适应未来正式立宪的需要,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自成立以后不久即开始制定新的刑律草案。1906年秋,聘日本人冈田朝太郎起草新刑律,1907年8月完稿,由修订法律馆上奏。自此,围绕新刑律草案,朝野展开了长达六七年之久的激烈争论,成为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1911年1月,清廷上谕裁可公布,是为新刑律之定本,被称为《钦定大清刑律》。(www.xing528.com)

图18 《钦定大清刑律》

该刑律在体例上摒弃诸法合体传统,采用西方各法分立而专注重于刑事,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该律综合中西之异同、考较新旧之短长,有下述重大特点:①更定刑名。改传统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徒刑(有期、无期)、拘留、罚金。②酌减死罪。《大清律例》死刑条目在中国历代中偏多,比之列强尤多,但实际上,死刑案件经过会审、秋审之后,真正执行的并不多,很多死刑条款都属虚拟死罪。与其因死刑条款多而背重刑残酷之恶名,不如循名责实,参照唐律和各国通例,酌减死罪条目。③死刑惟一。旧律死刑分斩、绞,斩因身首分离,较之绞为重。刑罚至死而极,不宜再有轻重之别,故改死刑一律用绞,于特定场所秘密执行。④删除比附,引进罪刑法定制度。“比附援引”指的是当律无正条,由审判官斟酌选择与本案最相近似的法条予以定罪科刑。在传统法体系中,该制度对缓解律法的过度确定性、防止司法官滥用裁量权发挥了作用,但从西方刑法的视角看来,无异于立法的延长,是类推在刑法领域的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冲突。修律者着眼于近代刑法的保障功能,坚决主张删除比附援引制度,确立新的罪刑法定原则。⑤惩治教育。罪责与行为人的年龄密切相关,刑罚为最后之制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行为人是教育主体而非刑罚主体。《钦定大清刑律》第11条规定:“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钦定大清刑律》分2编53章411条,其中“总则”编17章88条,“分则”编36章323条,附《暂行章程》5条。清廷本计划在正式立宪后施行该律,故至清亡终未生效。降及民国成立,一时未能制定出自己的刑法典,《钦定大清刑法》在删除了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文后改名为《暂行新刑律》,作为民国时期的刑事基本法,直到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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