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指的是外国人进入他国,无论是发生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不受所在国的司法裁判,而由其本国驻所在国领事审判。该外国所获得的这种司法特权,被称为领事裁判权。1843年,清廷与英国签订《议定五口通商章程》,其中第十三款为“英人华民交涉词讼”,规定了英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后来在清廷与列强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范围有所扩大,内容也更为具体。列强纷纷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最终达十九国。随着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他们还要求清廷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会审公廨。该公廨从法律上看是中国官厅,但因领事的会审或观审,中国主审官员难以正常行使审判权力。
领事裁判权确立之初,清廷并不了解它对中国司法主权损失之大,反而认为有许多便利,中外人民各按本国法律管理,不失为一公道办法,只要列强不庇护汉奸即可让他们非常满意。及至中外交往日繁,教案层出不穷,因租界和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清廷不能将那些反朝廷的案犯绳之以法,才感觉事态严重,深刻认识到领事裁判权妨碍其处理教案和镇压反对派,迫切希望收回司法主权。清廷曾于1900年试图利用民众力量以武力收回领事裁判权,惨败之后只得寄希望于和平谈判一途。领事裁判权明显不符合国家主权平等、互惠等国际法准则,但列强认为清朝的法律和司法太过野蛮,不合其文明标准,故继续坚持领事裁判权有其必要,除非清朝按其要求改革法制和司法。如此一来,清廷不得不徇列强之要求,舍己从人来变法改制。
1899年,日本政府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努力,终于以和平方式成功地收回了领事裁判权。值此前后,英国政府首先向中国表达了鼓励改良法律和司法的意见。1902年9月,清廷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订通商航海条约》,第十二款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6]不久,美国和日本在与清政府的续订商约中都有类似条款。希望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司法主权,构成了晚清法制变革的外因。(www.xing528.com)
及至庚子国变,清廷遭遇空前重创,慈禧在逃难西安期间,即以光绪名义下达关于“变法”的谕旨,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其他具体制度皆可兴革,其目标是要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据此,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整顿中法、采用西法之举措。清末法制改革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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