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军入关,迅即在北方稳固了统治,而在江南人文经济发达之地,却受到了顽强的反抗。清军入江南之时,于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颁布了剃发改服命令,因受到激烈抵抗,遂有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江阴八十三日抵抗等惨剧。及至统治稳定,黎民百姓生活虽已稍微安定,可民间反清复明的心理和情绪仍在。反清起事多以“朱三太子”为号召,吕留良弟子曾静曾游说岳钟琪以岳飞后代身份为兴复之举。民间还传播诸多关于清皇室的流言,比如孝庄下嫁、顺治与董小宛的恋情、顺治出家、雍正得位不正、吕四娘刺杀雍正、乾隆为汉人陈氏之子等等。这些故事扑朔迷离、真伪难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人对清廷统治之讥讽。清廷震惊于江南士气民风对其统治之威胁,采取了严厉的措施,用科场案和文字狱等手段,重新确立程朱理学的正统地位,使政统道统合二为一。
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发生丁酉江南科场案,是中国自有科举以来最严厉的作弊处罚事件。受到处罚的文人甚多,如吴兆骞、方拱乾等被流放到宁古塔,处境凄苦。孟森先生即一针见血指出:“至清代乃兴科场大案,草菅人命,甚至弟兄叔侄,连坐而同科,罪有甚于大逆,无非重加其罔民之力,束缚而驰骤之。”[32]顺治还曾下令禁止文人士子会盟结社聚众讲学,可只有禁令仍不足以钳制言论,打击反清排满思想,于是大兴文字狱。清朝的文字狱,主要集中在所谓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前后百多年,大小案件一百多起,两百多人被判处死刑,受到株连的更不可胜数。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在历史上都是空前的。朝廷之政策是揭发有功,隐匿不报或办理不力者有罪,告密诬陷之风因而大盛。有人牵强附会,断章取义,从而告密邀功;有人挟嫌诬陷,凭空捏造,以图报复。文网密布,冤狱迭起,文人士子人人自危,惟恐一不小心陷入文网,或是受到株连,祸从天降。[33]刘师培对比明清两朝之学术,有这样的论断:“清代之学迥与明殊,明儒之学用以应事,清儒之学用以保身;明儒直而愚,清儒智而谲;明儒尊而乔,清儒弃而湿。盖士之朴者,惟知诵习帖括以期弋获,才智之士惮于文网、迫于饥寒,全身畏害之不暇,而用世之念汨于无形,加以廉耻道丧,清议荡然,流俗沈昏,无复崇儒重道,以爵位之尊卑,判己身之荣辱,由是儒之名目贱,而所治之学亦异。”[34]
立法力求“法令省略”,司法企望“几于刑措”,是帝制中国历代王朝的理想。每当王朝初建,统治者颁布新法令,以荡除繁苛。但之后法网日密,讼狱繁多。《清史稿·刑法志》讲:“嘉庆以降,按期开馆,沿道光、咸丰以迄同治,条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辗转纠纷,易滋高下。”由于成文法条繁密芜杂,弊端丛生,清朝法制几乎没有良性革新的可能。及至海禁大开,面对社会巨变,清朝法律开始步入近代转型新阶段。
【注释】
[1]唐鉴:《国朝学案小识》卷一,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936年版,第13页。
[2]《大清律例》“点校说明”,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参考杨一凡:《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97-346页;王旭:《则例沿革稽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7-304页。
[4]参考杨一凡:《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5页、第300页。
[5]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转引自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第二册),邓经元等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37页。
[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册),邓经元等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63页。
[7]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一册),黄静嘉编校,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8页。
[8]赵尔巽等:《清史稿·刑法志一》。
[9]《大清律例》,郑秦、田涛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187页。
[10]参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109页。
[11]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四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709-712页。
[12]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621-622页。
[13]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506页。
[14][日]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11页;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载杨一凡、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明清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49页。
[15]参考赵冈:“永佃制的经济功能”,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16]应槚:《大明律释义》卷五“典卖田宅”:“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曰卖。典可赎,卖不可赎也。”(www.xing528.com)
[17]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二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81-283页。
[18]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四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757页。
[19]薛允升著述、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二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48页。
[20]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五“职官二”。
[21]《世宗宪皇帝圣训》卷二十四,雍正二年甲辰二月壬申。
[22]吉同钧:《秋审条款讲义序》,《乐素堂文集》,闫晓君整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2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四“职官一”。
[24]参考文孚纂修:《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十四辑;嘉庆《大清会典》卷五十二。
[25]汪辉祖:《学治臆说·序》,载杨一凡编:《古代折狱要览》(第九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17页。
[26]参见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魔镜——法学教育论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27]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28]《钦定大清会典》(第二十册)。
[29]孙家红:《视野放宽:对于清代秋审结果的新考察》,载《清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0]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99页。
[31]参考余英时:《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余英时文集》(第三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212页。
[32]孟森:《心史丛刊一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4页。
[33]参考孔立:《清代文字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页。
[34]刘师培:《刘师培史学论著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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