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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刑二等,绞和斩。弃军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它轻于死刑而重于流刑。凌迟刑虽不在五刑之内,但已正式纳入《大明律》法条之中。《明史·刑法志》称:“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在明代,枷号成为一种常用刑。枷号,又称枷示,是将犯人颈套木枷,枷上标明犯人姓名及所犯罪状,令其在监狱外或指定的官衙门口示众、使其备受羞辱的刑罚。

刑罚的种类和历史发展

明代沿用了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笞刑五等,从十杖到五十杖。杖刑五等,从六十杖到一百杖。徒刑五等,从一年到三年,加杖从六十至一百,每半年及十杖加一等。流刑三等,从二千里到三千里,每五百里加一等,每等均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绞和斩。

与唐代相比,明代在刑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弃军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它轻于死刑而重于流刑。明初弃军只是发往边疆进行屯种,后来定制,充军按距离远近分为六等,即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充军的期限有二种:终身和永远。前者罪犯终生充军,后者不仅自己终生充军,死后还要由子孙接替。《大明律》规定的充军刑有四十六条,而嘉靖《问刑条例》规定的充军刑已达二百一十三条之多。[40]由于充军人犯需要长途押解,家属要为其提供军装费用,到卫所后又要受到军官勒索,所以《明史·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

凌迟刑虽不在五刑之内,但已正式纳入《大明律》法条之中。《明史·刑法志》称:“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

在明代,枷号成为一种常用刑。枷号,又称枷示,是将犯人颈套木枷,枷上标明犯人姓名及所犯罪状,令其在监狱外或指定的官衙门口示众、使其备受羞辱的刑罚。根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一般的枷用干木制成,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重十五斤到二十五斤。明武宗时宦官刘瑾所创大枷,“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www.xing528.com)

明代广泛使用赎刑,赎法有二种:收赎和纳赎。收赎依《大明律》,执行起来十分严格。纳赎依条例,条例比较灵活,可以弥补《大明律》过于严格的不足。制定纳赎条例始于太祖。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议定赎罪事例,规定内外官员犯罪,应处笞杖刑的记过,应处徒、流、迁移刑的以俸禄赎罪。颁行《大明律》时下令,凡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一概依赎罪条例处断。自此,纳赎条例与依律收赎相辅而行。明初赎罪用铜,又曾经用马,后来都废弃不用,赎罪其本上纳钞,纳银、纳钱与纳钞并行。明代还可以用力役赎罪:死罪的终身服役,徒流罪按年限,笞杖罪按日月。劳役的内容或修造,或屯田,或煮盐冶铁,期满释放。后来,劳役可折纳工钱。[41]

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太祖朱元璋开启先河,武宗后习以为常。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武宗正德时,群臣谏南巡,皇帝一次廷杖一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世宗嘉靖时,群臣争大礼,皇帝廷杖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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