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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与规范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初沿用唐宋旧制,设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立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下属机构包括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负责具体行政监督事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则从重论处。对内外大臣奏章,给事中有监督执行的权力。如洪武年间的《宪纲总例》《巡抚六察》《巡按六察》,英宗朝的《宪纲条例》以及《大明会典》中有关监察的部分等,这些法规规范了监察活动,使监察制度更加完备和系统。

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与规范

明初沿用唐宋旧制,设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把御史台更名为都察院,号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36],负责弹劾大臣结党乱政、百官败坏风纪,朝觐、考核时会同吏部考察官员升隆,遇大狱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案件。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立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下属机构包括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负责具体行政监督事务

明朝又在地方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纠弹内外官违法。在京巡视京营、科举、仓库、皇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军旅、学校、茶马、漕运、屯田等。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37],至各省、府、县,大事奏报皇帝,小事当时决断。明代御史纠劾,必须写明年月,指明实事,不许捕风捉影。御史出巡后复命,都御史要考核其是否称职,报告给皇帝。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则从重论处。

除都察院系统外,明朝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组织,“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始分六科,给事中共十二人。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更定科员,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二人,负责监督六部官吏。给事中有封驳制敕的权力,“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对内外大臣奏章,给事中有监督执行的权力。“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38](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监察权得以实施,发挥它的应有作用,明代还非常注重监察立法工作。如洪武年间的《宪纲总例》《巡抚六察》《巡按六察》,英宗朝的《宪纲条例》以及《大明会典》中有关监察的部分等,这些法规规范了监察活动,使监察制度更加完备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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