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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的优化立法思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在取得政权后,十分注意总结前朝治理国家的经验教训。他的立法思想,指导了明初的立法实践。朱元璋亲定的明《大诰》,尤其体现了重治贪官的思想。但有时,依法办事却有违人情,在这种情况下,屈法伸情往往成为司法官吏的选择,强调“明礼以导民”的朱元璋也不例外。(三)强调法律简洁明确朱元璋重视法律的作用,同时强调法律应当简洁明了。法贵简当,目的使人知晓,说明朱元璋重视法律的宣传。

明太祖朱元璋的优化立法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在取得政权后,十分注意总结前朝治理国家的经验教训。他的立法思想,指导了明初的立法实践。

(一)以重刑治理国家

周礼·秋官·大司寇》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常常被古代的政治家奉为圭臬。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认为元败于“纵弛”,因而主张重典治国。建文帝曾说过:“《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1]

与前代相比,明朝法律加重了谋反、谋大逆等罪的处罚,扩大了株连的范围,严厉打击贼盗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罪行,这都是重典治国的体现。《明史·循吏列传》就说:“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朱元璋亲定的明《大诰》,尤其体现了重治贪官的思想。

然而,单纯依靠重刑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彻底根除犯罪。朱元璋晚年对重典治国政策的局限性是有所认识的,他曾对皇太孙说过这样的话:“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2]到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太祖临奉天门告谕群臣:“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颁《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剌、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3]法外之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

(二)重视礼法结合(www.xing528.com)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信条,即便如朱元璋这样喜用重典的人,也主张明刑弼教。他认为刑罚的手段不过是为了挽救时弊,要达到国家的治理还必须用教化的方法。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朱元璋曾就新修订的《大明律》对太孙说,这部律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就是尊崇礼教,太孙于是奏请:“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4]太祖遂下令修改了七十三条律文。到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朱元璋临午门告谕群臣:“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5]所谓“明礼以导民”,是指用礼来教化人民,“定律以绳顽”,是指用刑律惩治奸顽,“仿古为治”,说明礼律结合来源于传统,也是对明朝现实经验的总结。

严格地适用法律,是司法官吏的职责。但有时,依法办事却有违人情,在这种情况下,屈法伸情往往成为司法官吏的选择,强调“明礼以导民”的朱元璋也不例外。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有一位父亲因诬告被捕下狱,他的儿子直接到刑部喊冤,按照法律这是越诉,应该治罪,但太祖说:“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还有一次,有位儿子犯法,父亲向法官行贿乞求宽免罪行,御史想把这位父亲一起查办,太祖说,“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6]礼顺人情,所谓屈法伸情自然是礼法结合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产物。

(三)强调法律简洁明确

朱元璋重视法律的作用,同时强调法律应当简洁明了。早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李善长拟律时,朱元璋就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7]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无论拟订《大明令》,还是几次修订《大明律》,都以简当为贵,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说的“大抵明律视唐简核”。

法贵简当,目的使人知晓,说明朱元璋重视法律的宣传。《大明令》完成后,朱元璋惟恐小民不能知法,命大理寺卿周桢摘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以外,凡是民间所行事务,按类编辑,解释其义,颁布到郡县,名为《律令直解》,史称:“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8]在《大诰》颁行后,朱元璋为扩大其宣传与影响,使百姓能够了解遵守,他下令乡里设置塾师教解《大诰》,当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见者达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9]到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诰》制成后,明太祖下令“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10]《大明律》要求各级官吏务必熟读、通晓律意,做到依法裁决,“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11]朱元璋对于官民知法守法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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