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
元朝按种族及归属元朝统治的先后将全国所有居民划分为四个社会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人不仅政治地位不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极大的悬殊。蒙古人和色目人是特权阶层,在民事法律上享有免税、免役等各种特权。而汉人、南人的生命和财产都没有法律的保障。
元朝平民的主体是农民。其中无地需佃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即佃户,在法律上虽仍作为平民,但实际地位几近奴隶。元律规定,地主不仅享有收二分之一以上地租的权力,对佃户还可以“鞭笞驱使,视为奴仆”,有时甚至可以将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出卖、赠与,但佃户不许私自逃走。较之宋代,佃农有一定程度的退佃和迁徙自由的法律规定,元代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强。
平民中身份较为特殊的有匠户。匠户是蒙古人在征服中掳获的手工业工匠,编为特种户籍。元统治者在大都、涿州、苏、杭等地设置各种管理手工业和官手工业的机构,如诸色匠人总管府,各种院局,其中有毡局、银局、染局、铁局、织造局等。匠户没有脱籍迁徙的自由,所谓“匠不离局”,世袭为匠,连婚配也受官府控制,匠户的工作则属于无偿劳役。这类工匠仅在元代朝廷各机构所属局、院等处役使的就达近百万。
元代社会还存留大量的奴隶,男称“奴”、女称“婢”,总称为“驱口”。奴婢包括家奴、军奴、寺奴、勃兰奚等,他们可以被主人当作会说话的牲畜,随便买卖,奴隶的身价只相当于一头驴的价格。元律规定,主人杀死无罪的奴婢,杖八十七;酒醉而杀,减一等;如因奴婢打骂奴主而杀之者,无罪。良人因斗殴杀死别人奴婢,杖一百七,赔偿奴主烧埋银五十两。但奴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杀伤奴主,甚或控告奴主,都要处死刑。元代奴婢一般为战争掳获和买卖所得,还有奴婢的子女“家生孩儿”,但元律禁止买良为驱。可以说,元朝奴隶的生命安全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保证。
(二)婚姻与继承(www.xing528.com)
蒙古族入主中原后,虽然受到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但仍保持着游牧民族原有的传统,特别是其婚姻与继承制度。
1.婚书制度。元朝法律规定,婚书即书面婚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至元六年(1269年)法律规定:“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17]对于婚书的内容,法律也有明文要求,“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18]
2.收继婚。收继婚是未婚男性收娶家中的寡妇为妻,这是蒙古“旧俗”,“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蒙古人入主中原后,收继婚仍被允许,但是禁止汉人、南人采用收继婚。
3.婚姻关系的解除。元朝法律没有唐宋法律“七出”“义绝”之规定,相反,法律允许不和睦的双方自由离婚,所谓“夫妇不和睦……合离者,不坐。”“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改嫁”。[19]此外,订婚后,男方五年无故不娶者,皆听改嫁。未婚夫如果是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但法律规定禁止寡妇带产改嫁,即离婚妇女和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继承得到的妆奁和亡夫家中财产。
4.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在继承问题上,元朝没有严格遵行宗祧继承的做法。尤其是蒙古人和色目人的继承,各依其本俗法。同时,元代法律规定,母亲、妻子无权继承家庭财产,丈夫亡故,家庭财产归子女继承,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无侄子女即为绝户产。关于绝户产,《元典章》和《大元通制条格》明确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部遗产:“若有身丧户绝别无应继之人(谓子侄弟兄之类),其田宅、浮财、人口、头疋尽数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所获子粒等物,通行明置文簿,报本管上司申部。如抛下男女十岁以下者,付亲属可托者抚养,度其所需季给。虽有母招后夫或携而适人者,其财产亦官知数,如已娶或年十五以上,尽数给还。”[20]这是元代继承法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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