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沿用唐宋律,但由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少数民族政权特点所决定,元朝的刑事法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刑罚制度野蛮而残酷
刑名与前朝一样,也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础,但和唐宋的五刑制度有所不同。
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分为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共六等。杖刑分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九、一百零七,共五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元世祖宣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15]意在标榜统治者有“用刑宽恕”之心,而实际上反而增加笞杖刑的执行数目。徒刑附加杖刑,分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共五等,分别附加以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流刑不分里数,只列辽阳、湖广、迤北;南人犯罪迁于北方辽阳和迤北,北人犯罪迁于南方湖广。
元朝的凌迟是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元朝的死刑分为斩与凌迟两种。“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凌迟成为常刑,不仅谋反罪的首犯及同情者一律凌迟处死,而且子孙杀死祖父母、父母以及奸妇同奸夫亲手杀死本夫者也都凌迟处死。杀死父母的罪犯,如在行刑前已经死亡,也仍须肢解尸体示众。凌迟适用如此之广,历代并不多见。
五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元朝还有黥、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俎醢、磔等酷刑。与唐宋相比,元朝的刑罚制度无异是文明的倒退。
(二)刑法具有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的特点(www.xing528.com)
1.在元朝,汉人刑事案件由刑部系统管辖,而蒙古、色目之案则由大宗正府管辖;在适用刑罚时同样因人而异。蒙古人乘醉打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征烧埋银;反之,汉人打死蒙古人,要处死刑,还要照付烧埋银(丧葬费)。蒙古人除犯死罪,概不监禁,甚至不执拘,死罪监禁也不准拷掠;但汉人无论犯什么罪,无论罪轻罪重,不仅监禁,还要带沉重的枷锁,受各种残酷的刑罚。
2.元朝的法律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元朝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变为国家奴隶;在刑罚适用上突出主奴、良贱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原则。法律确认奴隶主不仅有权对奴婢任意施行刺面、铁枷、钉头、劓鼻等残酷刑罚,还可以随意奸淫女奴,而不受任何处罚。若良人杀死贱人只罚杖,赔偿烧埋银。
元朝普遍尊崇佛教,国师统领全国的佛教,并掌管藏族地区的政教事务;帝师、国师的诏旨与皇帝的敕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僧侣可以布功德为名,奏释重囚;僧侣除犯奸盗、诈伪、杀伤人命等重罪案件,一般犯罪不受法律制裁。但法律对一切侵害僧侣人身的行为予以严惩。法律上的特权,致使僧侣们“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16]
(四)有关礼教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比较唐宋法律,违反礼教纲常行为在元朝或不构成犯罪或处罚减轻。例如,元代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唐律则“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不限籍之同异”。又如,元代对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者,杖八十七,并强制离婚;唐律除强制离婚外,还要判徒刑三年。再如,唐宋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而根据《元典章》则只要父母允许,可以分居析产,法律并不禁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