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功利学派与理学相对立。陈亮、叶适都生活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一带,代表了商业化地主阶层,主张抵御外辱,改变传统的重农抑商,维护工商利益和发展商品经济。功利学派批判理学家空谈仁义道德,对社会危机和民族耻辱麻木不仁,无知无识,却以博学高深自居。理学思想的风行带坏了社会风气。他们提出“各务其实”,讲求实效,“为士者”应该有良好的品行,“为官者”应该能干练地处理政事。陈亮曾经围绕义利与朱熹多次针锋相对展开论争。针对南宋的政治腐败和法制松弛。陈亮主张以法治国,健全法制,“举天下皆繇于规矩准绳之中”,但是南宋的问题在于“法深无善治”,主张简法令、轻刑罚、明赏罚,特别是反对恢复肉刑。
叶适在继续对理学的批判时指出,“圣人”治国平天下的关键就在于处理好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事务,而非理学家所宣扬的义理。叶适主张“以利与人”,统治者要实行宽民的经济政策,让百姓在经济中获得实际利益,要减轻赋税徭役,变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为“通商惠工”、本末并举的方针。叶适总结前朝经验,认为君王的绝对权力是国家良治的重要保障,要警惕女宠、宦官、外戚、权臣、奸臣对君王权力的威胁。但宋朝君主的权力过于集中,由此也产生种种弊端。他主张适当地下放权力到地方,以加强地方政府的治安和抵御外敌的职能。
在理学已经成为官方统治思想的南宋,陈亮叶适等思想家公开与理学家展开论争,提出实事求是的功利思想,其历史意义与思想价值不言而喻。功利学派的代表人物虽没有进入统治上层,但其政治法律思想主张还是对当时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也对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产生影响。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七月。
[2]《范太史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
[3]《临川集·非礼之礼》。
[4]《宋史·刑法志一》。
[5]《宋史·刑法志一》。
[6]《宋史·吕夷简传》。
[7]《宋朝事实·兵刑》卷一六。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庆历三年九月。
[9]《宋会要辑稿·选举十三之十一》。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巳。
[11]详见《宋史·职官志二》。
[12]《宋会要辑稿·兵十一之捕贼二》。
[13]《宋史·刑法志一》。
[14]《宋史·刑法志一》。
[15]《宋史·刑法志一》。
[16]《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www.xing528.com)
[17]《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18]《宋刑统·户婚律》。
[1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之五十八》。
[20]《作邑自箴》卷八。
[21]《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七之十三》。
[22]《宋史·食货志下八》。
[2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十八》。
[2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之二》。
[25]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太祖乾德二年。
[26]《宋史·职官志二》。
[27]《宋史·选举志一》。
[28]《宋史·职官志三》。
[29]《宋史·职官志一》。
[30]《宋史·职官志五》。
[31]《文献通考》卷六三。
[32]《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33]《二程遗书》卷二,卷十八。
[34]《二程遗书》卷二,卷十八。
[35]《二程遗书》卷二十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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