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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行政体制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宋时期,无论是中央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还是地方行政职权的分割,都是围绕加强中央集权展开的,由此形成宋朝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一)中央行政体制宋初至神宗元丰改制前,中央行政体制虽仿效唐朝,有三省六部之名,而无实际职责,具体实行中央行政职权的机关是“二府三司”。(二)地方行政体制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

宋朝行政体制及其特点

两宋时期,无论是中央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还是地方行政职权的分割,都是围绕加强中央集权展开的,由此形成宋朝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一)中央行政体制

宋初至神宗元丰改制前,中央行政体制虽仿效唐朝,有三省六部之名,而无实际职责,具体实行中央行政职权的机关是“二府三司”。元丰改制后,恢复三省六部的职权。

1.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最高行政机关,与唐朝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一般置二三人,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中书门下作为中央的最高行政机构,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属机关也可直接向中书门下报告工作。史称中书门下“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职能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26]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其品级与宰相等。故宋时,人称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二府”。

枢密院虽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由此,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宰相的权柄,使枢密院与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互相掣肘。

2.三司使。宋把晚唐以来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部,总管国家财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神宗改制后,三司并归户部。(www.xing528.com)

(二)地方行政体制

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州县长官由朝廷定期派员轮任差遣,或由朝官外补,称作“知州”“知县”,以杜绝地方官员结党揽权。其后,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控,分散地方机关职权,特在州以上置路,形成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

1.路。宋朝的路大约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路置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设转运使(南宋称漕司)掌财赋;设提点刑狱司(南宋称宪司)掌司法;设提举常平司掌赈灾或盐铁专卖。上述四机关互不统摄,他们之间可互相监督,都对皇帝直接负责,以防止地方长官揽权。

2.府、州、军、监。这四者为路以下的同级机构。府、州大约与秦汉时的郡同,但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在其即位后便升格为府。军在唐时原为军事机构,五代后逐渐演变为行政区。监多设在矿区,一般不管民政。府、州、军、监的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军、知监,由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充任,以防止出现过去由武将兼任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现象。宋朝又于各州、府设立“事得专达皇帝”的通判。通判除对知府、知州实行监察外,还负责一府或一州的财政。府州内一切政令若无通判联署则无效,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因而素有“皇帝耳目”及“监州”的称号。

3.县。县以知县为长官,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改变五代以来由节度使委派亲信驻县(称镇将)所造成的武官把持政务的局面,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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