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农业、商业、手工业的发展超越前代,不仅有开封、临安这样百万人口的大都市,还有遍及各地的“草市”“集市”。城市中,原有的坊市制度被打破,形成了较为近代化的不受限制的市场自由贸易。宋朝开始大量使用纸币,交易动辄上千万,出现一大批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官府则运用法律的手段,限制富商巨贾的经济实力,尽可能地占取商业利润。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官府到士大夫,争相言财言利,传统“重农抑商”的思想观念开始变化。农商并重、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尽快扭转贫弱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宋朝廷不仅通过变法等方式调整经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工商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竭泽而渔。两宋虽与中国古代其他历史时期一样,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法,但调整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令并不少见,尤其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发布的经济法令较为详备,在宋朝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商业立法
我国自汉以降,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法律上也公开歧视商人,如汉朝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到了宋朝,贱商的思想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商人的社会地位较前朝有所提高。商人有正式的户籍,被编入坊廓户中,工商之子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不仅如此,宋朝制定法律,保护商人的利益,体现“通商惠工”的原则,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商业税收。相关立法涉及市场管理、商品流通、商税征收等方面,主要有:
1.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五代十国以来,法令严苛,官府盘剥、勒索商人司空见惯。宋自太祖建隆年间,便开始颁布敕令,严禁留难、勒索商人,为此形成“书市买牌”[20]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公之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规定交易活动的中介——“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了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宋律严格管理牙人,将牙人的行为规则刻写在木牌上,发给每个牙人,并对充当牙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以此防止牙人与官吏、店户等相勾结,骗取商客货物。
3.禁止把守道路、口岸、关卡的官吏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两宋时期都有“不得辄发箧搜索”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更是禁止用法锥锥插箱笼。
4.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对非法增加商税的官员严加惩处,决不姑息。宋律规定商税征收的范围和方法,“国朝之制,钱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皆算”,该范围应“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21]商税的征收机构为设在州、县、关镇上的商税务。
5.根据经济情况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经常给予商人临时的特定税收减免。如元丰元年(1078年),对滨州、沧州等地灾民“零贩竹木、鱼果、炭箔税不及百钱者蠲之”。宣和七年(1125年),“以岁歉之后,用物少而民艰食,在京及畿内油、炭、面、布、絮税并力胜钱并权免”。为了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靖康元年(1126年)诏:“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南宋时“临安府物价未平,免淳熙七年税一半。光、宁以降,亦屡与放免商税,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22]
(二)专卖立法
专卖,又称禁榷,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过程全部垄断的制度,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列入专卖的都是生活的必需品,如盐、茶等,由官府控制和垄断,除能确保日常供给,还能给官府带来可观的利润,仅盐利一项在北宋中期就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
宋朝专卖法内容繁多,远超前代。宋列入专卖的物品有金、银、铜、铁、锡、铅等矿产及货币,还有盐、茶、酒、矾、香药等。宋朝的盐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垄断盐产、控制销售与禁断私盐的专门性法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盐的销售方法有官卖法、商销法与钞盐法,违犯盐法的构成私盐罪。宋朝对私盐罪的处罚极其严厉,以斤、两计算私盐。太祖建隆二年(961年)诏:“私炼盐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23]而南宋时,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三两。此外,朝廷对茶、酒等其他商品的专卖也有专门的管理法规。
(三)对外贸易法规
为有效地管理外贸活动,太平兴国初,朝廷在京师设置榷易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一级的外贸机构。地方上,北宋朝廷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泉州、密州、秀州、温州、江阴军等八大港口设立了“市舶司”或“市舶务”,作为招徕互市、管理舶商、征收舶税、收买舶货的专门机构。市舶司设市舶使、市舶司判官,“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即负责办理一切出海贸易及外船进来之后的抽解等事。另外,监官专门负责外来船物货的抽解和收买;专库、手分、牙侩等负责对货物评定价格和保管来货。海外贸易给朝廷带来丰厚的利益,深受重视。为强化管理,宋朝颁布大量管理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奖励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这些规定为“市舶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www.xing528.com)
1.无论官府还是私人进行海外贸易,都必须报请朝廷批准。太宗“端拱二年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24]
2.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例如出于国防需要,禁止前往某些地区。出境物品应上报清楚,不得夹带榷禁物品和制造武器的原料。
3.外商靠岸后,必须先由市舶司进行检查,征购其中的榷禁物品,对其他货物抽取十分之一的税金,然后允许其上岸交易。
4.以礼优待前来贸易的外商。两宋时,市舶司于外商到来和离开之际,设宴慰劳、送别成为常例。
5.对所有在对外贸易中的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或晋升官职。
6.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妨碍正常的贸易活动,如直接购买外商货物,或接受馈赠,或克扣货物。法律允许外商越级投诉,犯者计赃坐罪。
(四)财政管理法规
在中国历史上,两宋时期的财政危机非常突出,统治者始终在探索财政问题,特别是神宗以后,历朝都把增加财政收入、严格财政管理作为中心任务。因而,宋朝有关财政管理的法规多如牛毛,矛盾抵牾之处也甚多,但重心始终放在加强中央控制、监管上。
1.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宋初中央设三司总管财计,其中户部掌财政收入,度支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掌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神宗之后三司职责归并户部,审计职权也归并刑部下属的比部。南宋时,专勾司改为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太祖曾令各州,每年所收民租、管榷课税、度支经费,除留州用外,全送京师。[25]太宗时则派遣“监当使臣”前往地方监督税收,以达到“利归公上而外权始削”。
3.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部门定期编定决算的账簿,如“月帐”“季帐”等。自宋真宗朝的权三司使丁谓编制《景德会计录》之后,此后几乎各代皇朝都编纂《会计录》,数量之多实属有史以来之罕见。这些《会计录》对会计簿账的编造、格式、记录、报送、审覆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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