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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新的刑罚: 刺配与编管在宋朝的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刺配刑为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刺配集肉刑、劳役等多种刑罚于一身,刑罚苛重,使用过滥,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编管是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编管作为宋朝一个新的独立刑种,不仅适用广泛,而且有地里远近之分、轻重等级之别,又可与行政处罚结合使用。

创设新的刑罚: 刺配与编管在宋朝的应用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沿袭唐朝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变化。

(一)折杖法

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太祖诏令创设折杖法,并列入《宋刑统》中。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对于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对于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二,放。对于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对于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

宋太祖改行折杖法是因为他认为五代时期刑罚过于苛重,而折杖法具有“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好处,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宋初采行折杖法,对于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其中的刑种和刑等设置破坏了五刑相对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有轻重悬殊之嫌。

(二)刺配刑

为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剌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唐朝的加役流更为严酷。刺配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至宋初逐渐超出宽贷死罪的使用范围。《宋史·刑法志》说:“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南宋时,被刺配之人竟达十余万人。

宋朝刺配刑的具体执行相当复杂,杖责有数量和杖脊、杖臀的区别,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军役编入军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开矿、炼铁等苦役。宋初先是将犯人配往西北边区,后又改配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和岭南。南宋中后期,流配分为永不放还、海岛(沙门岛)、远恶州军(琼州、万安、昌化、朱崖)等十四等。刺配集肉刑、劳役等多种刑罚于一身,刑罚苛重,使用过滥,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www.xing528.com)

(三)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凌迟起于五代,法定于辽,《辽史·刑法志》载:“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北宋仁宗时,荆湖地区出现杀人祭鬼的恶行,皇帝下令对首犯处以凌迟刑,首开凌迟先例。北宋中期凌迟盛行,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把凌迟与斩、绞一起列入死刑之中。此后,元、明、清三代亦沿袭凌迟之刑。

(四)编管和安置

1.编管。编管是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编管主要用于朝廷命官犯重罪者,是宋朝不杀士大夫之祖训在刑罚上的具体表现。编管作为宋朝一个新的独立刑种,不仅适用广泛,而且有地里远近之分、轻重等级之别,又可与行政处罚结合使用。编管还适用于“谋危社稷”的谋反重罪中因罪当坐的家属。

2.安置。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高级官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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