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政权建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宋太祖曾与赵普等人反复探讨。赵普针对地方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1]的对策,将兵权、财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到中央,进而“强干弱枝”,做到政出于一、权归于上,使中央和地方“上下相维,如身使臂,如臂使指”。[2]
然而,集权中央并没有消除宋朝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冗官冗员、积贫积弱,内部矛盾的激化与外部少数民族政权的侵扰,促使北宋政权不断地寻求解决办法。宋仁宗庆历年间和宋神宗熙宁年间有两次重要的变法改革。
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任命范仲淹(989-1052年)为参知政事主导改革,史称“庆历新政”。范仲淹提出以限制官员的特权、改革现行官制为中心的十项具体措施:“明黜陟”,变不问功绩,按年限升迁为对官员的严格考核;“抑侥幸”,提高恩荫入官的条件,减少荫子数目;“精贡举”,改进科举考试的方法,以利于选拔优秀人才;“择官长”“均公田”,改革地方官员的选拔方法和官员职田的分配方式。针对宋朝司法的弊端,范仲淹坚持以儒家“六经”为原则进行司法改革,要求官员执法公正,加强刑部职能,使审刑院、大理寺地位平等;加强对官员办案的监督,减少冤假错案;通过考试选拔司法官吏,保证其具有专业素质等等。在宋仁宗的支持下,改革方案陆续以诏令形式颁行全国,但在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下很快以失败告终。(www.xing528.com)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1021-1086年)担任参知政事,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开展变法。面对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的指责,王安石提出“三不足说”,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他指出,历史上的圣君贤相都是“贵乎权时之变者也”,[3]要立善法于天下。北宋时期的善法就是鼓励社会生产,使天下富足,进而实现国家的富足,解救“积贫积弱”的统治危机。为此,王安石变法时,首先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创立新法的专门机构。围绕着发展社会经济、增加政府财政,制定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还有选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军事方面的新法。
王安石重视官员在推行新法中的重要作用,把选人用人作为“急务”付诸实践,这是变法得以坚持十六年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安石强调要对官员“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严格要求和约束。变法时设置“明法”新科,凡是参加进士和诸科考试而被录取的人都要再参加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足见他对官员法律素养的重视。宋神宗去世后,新法被废。列宁曾称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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