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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审理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朝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两类。中央司法机构主要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司法权,三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同审理,这种审理方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审理方式

唐朝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两类。

中央司法机构主要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司法权,三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对于徒刑、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经刑部复核;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则须奏请皇帝决断。大理寺设卿一人、少卿二人,分别为正、副长官,其中大理卿“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此外,还设正、丞、主簿、录事等官,分掌不同职能。[81]

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除负责司法行政事务之外,还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以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若发现问题可将案件发回重审。刑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分别为正、副长官,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82]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不仅负责监察百官,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以及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www.xing528.com)

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同审理,这种审理方式被称为“三司推事”。此外,根据《唐六典》记载,中书省的中书舍人、门下省的给事中和御史台的侍御史组成的“三司”也会同审理一些重大案件:“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83]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与行政机构一致,仍为“行政兼理司法”,由县、州地方行政长官主持司法审判,同时也在地方行政机构内部设立一些专门的司法佐吏。例如,在州一级行政机构内,设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等职,掌案件审判和纠纷处理等。根据《唐六典》记载,府、都督府等内设法曹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赦从重而罚从轻,使人知所避迁善远罪”,而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免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凡井田利害之宜,必止其争讼,以从其顺”。[84]基本上,前者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后者负责民事案件的审理。如前所述,监察御史等在监察地方时也参与州、县重要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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