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家长制是唐朝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拥有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等广泛的权力,集中体现出宗法制下的身份等级制的原则和内容。
(一)婚姻制度
唐朝法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涉及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解除等诸多方面。建立婚姻关系,需要订立“婚书”。基于家长的主婚权,订立婚书需经婚姻双方当事人家长的同意,由此而订立的婚书或婚约受法律保护。《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但是“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男女双方在订立婚书之后应依约婚嫁,不得“违约妄冒”,《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唐律疏议》还解释道:“婚礼先以娉财为信”,并且“娉财无多少之限”,若女方接受娉财则视为同意婚约,不受是否订立婚书的影响。
婚姻关系的成立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外,男女双方在经过“婚礼”之后才正式确立婚姻关系,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经过了“六礼”程序之后,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婚姻受法律保护。
在婚姻年龄方面,唐朝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唐太宗贞观元年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根据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户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58]唐律还规定了一些禁止结婚的情形,违者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如不得同姓为婚、不得娶逃亡妇女、“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不得强嫁、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内的妇女、卑幼不得擅自娶妻、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唐律疏议·户婚》“同姓为婚”条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妇,不刊之制”。[59]已有妻者再娶妻,要受到刑罚处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60]夫在有妻的情况下可以娶妾。妾的身份和地位明显不同于妻。但若以妻为妾,同样构成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61]在婚姻关系中,夫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夫者,妇之天”,[62]“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63]
唐朝的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与强制离婚两种。
所谓协议离婚即“和离”,意为“夫妻不相安谐”而离婚者,《唐律疏议·户婚》的解释是:“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www.xing528.com)
强制离婚可分为法定强制离婚与丈夫强制离婚两种。法定强制离婚包括“违律为婚”和“义绝”两种。“违律为婚”即男女双方的婚嫁违反了法律上禁止为婚的规定,“违律为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男女双方必须离异,主婚者还要受到刑罚处罚:“祖父母、父母主婚者”,只处罚主婚者,“徒一年”;“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义绝”则指所缔结的婚姻本身为合法有效,但由于夫或妻一方对对方的亲属实施较严重的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较严重的侵害行为,则夫妻必须离异。《唐律疏议·户婚》引唐令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64]据此,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义绝”。《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在发生“义绝”的情形下,即使夫妻双方均不想离婚,也必须离婚,“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予以处罚。[65]
若妻存在“七出”所规定的情形,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引唐令规定,“七出”为“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对于妻在何时无子可以休弃,《唐律疏议》解释道:根据律的规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那么“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若妻存在上述“七出”情形之一,夫可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66]此外,当时也对“七出”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妻存在上述“七出”所规定的情形,但若同时也存在“三不去”之一者,夫仍不得弃妻。《唐律疏议·户婚》对此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妻妾无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要受到刑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二)继承制度
继承包括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两个方面。对于宗祧继承,唐朝实行嫡长子继制。《唐律疏议·户婚》引唐令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内仍没有继承宗祧之人,法律规定,可收养同宗之人。根据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67]若违反上述顺序确立继承人的,要受到刑罚处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依此,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立庶子为嫡,但是,“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68]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实行诸子均分。根据唐玄宗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产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69]据此,在诸子均分的总原则下,可以“子承父份”“寡妻承夫份”,若兄弟均去世,则再次“诸子均分”。同时也照顾到尚未娶妻和出嫁的儿女的权益,给未娶妻的儿子还另外留一定数量的“娉财”,给尚未出嫁的女儿留一定数量的“嫁资”,其数量为留给未娶妻儿子“娉财”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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