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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重要性及其应履行的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方之间订立契约的前提是自愿,即“两情和同”,契约的内容包括标的物、实现方式、担保人以及履行契约的期限及违约处罚等。买卖土地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契约。依此,买卖双方都有责任订立契约,买卖成交后必须在三日之内“立市券”,否则,买卖双方均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借贷双方应订立契约,以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一方不履行契约时,官府可对违约方施以一定的刑罚,令其偿还。

契约的重要性及其应履行的方式

唐朝的民事和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相关主体之间订立契约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普遍现象,所订契约涉及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诸多方面。当事方之间订立契约的前提是自愿,即“两情和同”,契约的内容包括标的物、实现方式、担保人以及履行契约的期限及违约处罚等。

(一)买卖契约

买卖契约是基于买卖关系而订立的契约,是唐朝的契约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根据买卖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买卖契约又可分为不动产买卖契约与动产买卖契约。

根据唐律,口分田不得买卖,《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条规定:“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但是该条又规定“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意即在特定的条件下,口分田是可以买卖的。根据该条的解释,“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此外,赐田以及“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买卖土地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契约。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买卖奴婢、马、牛、驼、骡、驴等须订立契约,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依此,买卖双方都有责任订立契约,买卖成交后必须在三日之内“立市券”,否则,买卖双方均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唐律同时也规定了掌管订立契约的市司应承担的责任:“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在买卖双方成交之后,“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52]

(二)借贷契约(www.xing528.com)

唐代的借贷方式主要有“出举”和“负债”。“出举”即附加利息的借贷,“负债”为无利息的借贷。借贷双方应订立契约,以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所定《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是,“若违法取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为避免利息过高引发社会矛盾,该令规定了“出举”的利息上限:“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53]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上限,可以向官府告发:“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利物并入纠人。”[54]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杂令》还规定了粟麦的“出举”:“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55]

《唐律疏议》规定了“负债违契不偿”应受的处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所以,在一方不履行契约时,官府可对违约方施以一定的刑罚,令其偿还。

(三)租赁契约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的解释,“赁,谓碾硙、邸店、舟船之类,须计赁价为坐。”租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被租借人的碾硙、邸店、舟船等物,并向被租借人支付一定的“赁价”,当事人可通过租赁契约确定所“赁”之物的使用期限及“赁价”等内容。为防止官吏在其辖内私自役使、租赁奴婢、牛马等,《唐律疏议》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56]并且“计庸、赁为赃”。

根据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土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但是“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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