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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土地和赋税改革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唐朝建立后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均田制,根据人口等因素来分配土地,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可分到不同数量的耕地,并以此确定向国家缴纳的部分赋税。在赋税制度方面,唐朝先后实行租庸调制、两税法,以增加国家财政和赋税收入。唐德宗统治时期开始实施以土地和财产为赋役基础的“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制和其他杂税。

唐朝的土地和赋税改革

土地是传统中国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唐朝建立后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均田制,根据人口等因素来分配土地,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可分到不同数量的耕地,并以此确定向国家缴纳的部分赋税。根据所分配耕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永业田、口分田、赐田等。在唐朝中前期,“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44]“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45]唐玄宗开元年间,各级官员、贵族可得数量不等的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46]符合条件的田地买卖须经官府批准,发给文牒。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田令》规定:“诸卖买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唐律疏议·户婚》专门对“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卖口分田”等侵害土地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罚,例如“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杖过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在赋税制度方面,唐朝先后实行租庸调制、两税法,以增加国家财政和赋税收入。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确定以人丁赋役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武德七年(624年)在实行均田制时又对租庸调制作进一步规定:“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47]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遇有灾年可减免征收。根据武德年间和开元年间定令,“租”“庸”“调”之间可以折算:“若不役者收庸,每日絁绢各三尺,布三尺七寸五分。须留役者,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遣部曲代役者,听之。”[48]唐朝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征收的赋役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民众的赋税负担,在恢复农业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唐朝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废弛,租庸调制也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唐德宗统治时期开始实施以土地和财产为赋役基础的“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制和其他杂税。“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划分等级,征收户税,同时按照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在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寡为征税依据,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下层民众的赋役负担,但也遭到地主阶级的反对。“两税法”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被迫做出改变,改货币征收为实物征收,而各级官吏也在“两税”之外巧立名目,沉重的苛捐杂税使“两税法”失去了存在的意义。(www.xing528.com)

唐朝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茶税、酒税、盐税等诸多赋税,实施茶、酒、盐等物品的国家专营,禁止民间私自贩卖,同时还设盐官、榷茶使等官吏征税。此外,唐朝在矿业、手工业市场管理等方面也制定相应的法律,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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