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规定了较为系统、完整的罪名体系及相应的刑罚,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君主集权统治和社会秩序。唐律规定的罪名包括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官吏职务犯罪以及破坏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犯罪等诸多方面。
(一)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
维护皇权及其统治是唐律的根本任务。“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均为直接侵犯皇帝与皇权统治、危害皇帝安全的重罪,对其施以严厉的刑罚,此类犯罪还有“擅发兵”“应给发兵符不给”“征讨告贼消息”“主将临阵先退”“烽候不警”“举烽燧不当”等。《唐律疏议》还规定了诸多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其尊严和权威的罪名,例如“阑入宫殿”“冒名宿卫”“登高临宫中”“行御道”“御在所误拔刀”“冲突仪仗”等,还有“盗御宝”“伪造御宝”等罪名。诏令、制书是皇帝权威和权力的体现,也关乎国家统治和行政制度,对于诏令、制书的写作、发布、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或不规范行为,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例如“稽缓制书”“被制书施行有违”“写制书误”“受制出使辄干他事”“盗制书”“诈为制书”“制书误辄改定”等。
(二)侵犯财产的犯罪
保护官私财产是唐律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律疏议·贼盗》“公取窃取皆为盗”条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其中,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唐律疏议·贼盗》“窃盗”条解释:“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根据规定,窃盗财产,即使未得财,也要笞五十;窃得财物“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唐律依据窃盗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如“监临主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亲属相盗”以及“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盗官文书印”“盗禁兵器”“盗园陵内草木”“盗毁天尊佛像”“盗缌麻小功财物”等。此外,唐律还将一些与侵犯财产相关的犯罪“以窃盗罪论处”或“准窃盗罪论处”,如“恐喝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
为维护社会秩序,唐律专门规定“强盗”罪并对其施以严厉的刑罚。唐律对“强盗”的解释是:“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并且特别指出“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亦为“强盗”。若强盗而未得财物者,徒二年;得财物满一尺者,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唐律对于强盗罪的严厉处罚还表现在,对于强盗罪,不分首犯、从犯,一律从重处罚。[41]
(三)侵犯人身的犯罪
侵犯人身的犯罪主要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两大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等因素,唐律将“杀人”分为六类: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即所谓“六杀”。①谋杀,“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人一般为二人以上实施,以“谋”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②故杀,即故意杀人,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唐律疏议·斗讼》“斗故杀人”条解释:“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③斗杀,即在斗殴的过程中杀死他人,行为人原本并无杀人的主观意愿,即“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斗殴杀人者,绞。”④误杀,指因斗殴过程中错杀他人,包括斗殴误杀伤傍人、斗殴误致傍人死亡及误杀助己者等。如甲乙相斗,甲以器械欲击乙,但却误击中丙,致丙死亡。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处罚,流三千里。⑤戏杀,“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所以戏杀人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并且杀人者与被杀者在“戏”的过程中始终“和同”,但在客观上造成一方死亡的结果。《唐律疏议》规定,戏杀中的“和同”并不包括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的“和同”,这些人“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斗杀伤法”。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处罚。⑥对于“过失”,《唐律疏议》解释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为过失。过失杀人者,可以铜赎罪。
伤害罪可分为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共同伤害、持械伤害等。关于“伤”,《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对于伤情更为严重的“折伤”,唐律也加以认定并且施以更重的处罚:“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徒一年半。”若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手持兵器或其他器物等,均加重处罚。
基于伦理纲常,唐律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确定不同的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原则。一般情形下,尊长等杀伤卑幼、贱者,减轻处罚;反之,卑幼、贱者杀伤尊长等,则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为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同时也促使行为人积极救助受害者。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被害人的伤情未定,难以确定被害人是否会因伤势而导致死亡,因此,《唐律疏议·斗讼》“保辜”条规定:“凡是殴人,皆立辜限。”在伤害行为发生后,若殴伤人未至死,则确定一定的期限,以期满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以减轻自己的罪责,所谓“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若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即按照杀人罪论处;若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或虽在辜限内死亡,但因其他原因而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唐律疏议》根据殴伤的不同方式及伤害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保辜期限:“诸保辜者,以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限者五十日。”可见,保辜期限越长,伤害者的责任越重。(www.xing528.com)
(四)官吏职务犯罪
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皆为历朝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唐朝统治者不仅给予各级官吏较多的特权,同时也要求各级官吏清正廉明,忠于职守,勤勉履职。《唐律疏议》分门别类地规定诸多不同罪名,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和处罚。从刺史县令私自出界到“曹司点检”时无故不到岗,从公文书处理失误到“受财枉法”,涉及各级官吏从衣食住行到为官理政的各个方面。例如,《唐律疏议·职制》规定,州县长官“不因公事,私自出境者,杖一百”;“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
唐律以严刑惩治贪官污吏,规定了“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事后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等罪。《唐律疏议·职制》“受财枉法”条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若“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即“受财不枉法”,则受财“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即“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计赃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坐赃”是指“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42]受人之财和与人之财都要受到处罚。
此外,各级监临官不得娶当地妇人为妻为妾,不得“受猪羊供馈”,不得随意役使民人、马牛等,更不得“因官挟势乞索”。
(五)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唐律从不同方面规定了诸多不同的罪名,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以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生活。《唐律疏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规定涉及社会治安、集市贸易、私铸钱币、车船行使、稼穑耕种、仓库管理以及侵占街巷阡陌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例如,《唐律疏议·杂律》专设“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等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定在市内及众聚之处,“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此外,《唐律疏议·杂律》“向城官私宅射”条规定,向城内及官私住宅射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此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殴杀伤一等”处罚。
(六)破坏家庭秩序的犯罪
家庭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集中体现出宗法伦常秩序。因此,唐律注重维护家庭秩序及伦理纲常秩序,不仅规范家庭伦常秩序,还专门规定一些罪名对违反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如前所述,“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就直接关涉家庭伦常秩序。
我国古代家庭秩序的核心是父权和夫权,父亲和丈夫在家庭中拥有的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唐律注重维护父权和夫权及其权威,要求子孙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解释道:“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同时以《礼记》的记载“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来说明“孝子之养亲”的意涵。[43]所以,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阙、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居父母丧嫁娶等都要受到严惩。此外,《唐律疏议·户婚》专门规定“卑幼自娶妻”条,若子孙未经祖父母、父母等尊长同意而擅自娶妻的,杖一百。
唐律严惩家庭及五服内亲属之间的奸淫、乱伦等行为。“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合者”就属于“十恶”之一的“内乱”。《唐律疏议·杂律》专门设“奸缌麻以上亲及妻”“奸从祖祖母姑”“奸父祖妾”等条,规定“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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