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体例和内容以隋朝的《开皇律》及此前的《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位于律首,相当于现代的“总则”,其中规定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规定、定罪量刑的一般性规定等内容。《疏》议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最后两篇《捕亡》和《断狱》两篇的内容多为程序性规定,其余各篇的规定基本是各种具体犯罪及相应刑罚的内容。依此,《唐律疏议》所确立的是“总则—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结构。从另一个方面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五篇可归为“事律”,《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五篇可归为“罪律”,《断狱》篇可视为“专则”,据此,《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是“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反映出唐律在立法技术上的成熟。[21]
图11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各篇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名例》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请、减、官当等官僚贵族特权以及自首、累犯、共犯等刑罚适用原则、条文的适用和解释以及相关用语的解释等。
《卫禁》主要规定宫廷、行宫守卫以及关津制度和相关罚则。
《职制》主要规定官吏及其职责、程序、公文书及其贪赃枉法等关于“职司法制”的内容。
《户婚》主要规定户口、土地、赋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
《厩库》主要规定马牛等公私牲畜的饲养、使用及仓库管理方面的内容。
《擅兴》主要规定涉及军队管理、工程兴造、徭役等方面的内容。(www.xing528.com)
《贼盗》主要规定涉及贼与盗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是历朝历代律典规定的重点内容。贼盗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人、巫蛊、强盗、窃盗等严重危害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及其处罚。
《斗讼》主要规定“斗殴之科”与“告讼之事”,前者主要是关于斗殴犯罪及相关处罚,后者主要是关于诉讼方面的犯罪,包括“告讼”的一些禁止性规定。
《诈伪》主要规定诈骗、伪造官文书印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诈伪等犯罪及其处罚。
《杂律》主要规定上述各篇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该篇规定的内容较为“班杂”,涉及堤防失修、失火以及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
《捕亡》主要规定抓捕罪犯及逃亡的士兵、丁夫、官户奴婢及其他逃亡者的相关规定。
《断狱》主要规定“决断之法”,包括狱囚管理、拷讯、司法官责任、刑罚执行、审判原则等司法制度方面的规定。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唐律疏议》是一部规定内容十分广泛的综合性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典的典型代表,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唐律疏议》对此后宋、元、明、清等诸多朝代的立法均产生重要影响,其中的诸多制度、原则、内容为后世所沿袭。清朝纪昀(1724-1805年)在编纂《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时说道:“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
《唐律疏议》对东亚诸国的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当时日本、朝鲜、越南等诸多国家立法修律的典范,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中华法系。日本在8世纪初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均受《唐律疏议》的影响。其中,《大宝律令》基本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其篇目、体例、原则、相关内容等均仿照唐律。朝鲜高丽王朝制定实施的法律也受到唐律的影响,《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李朝、陈朝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刑书》(1042年)、《国朝刑律》(1230年)的原则、内容多有“遵用唐宋之制,但其宽严之间,实加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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