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即位后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在总结前代统治和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完善维护皇权和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
(一)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
隋朝在中央初步建立起“三省六部”制。《隋书·百官志》记载,隋文帝即位后改革北周官制,在中央,“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等省,御史、都水等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寺,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左右领、左右监门、左右领军等府,分司统职焉。”其中,三师“不主事,不置府僚”,三公“参议国之大事”,“其位多旷,皆摄行事”,“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事无不总”,“总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等六曹事”;门下省在隋初主要是侍奉皇帝起居,并兼谏议职责。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改革官制,门下省成为专掌封驳的机构。内史省[22]的主要职掌为出纳王命,起草诏令。由内史省奉旨起草的诏令,须经门下省审阅;若门下省认为其内容不妥,可封还驳回。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之间职能上互有分工,相互制约,但在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等方面尚不完备。根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文帝时曾多次改革官制及其职掌。
隋炀帝即位后,中央和地方政制“多所改革”。《隋书·百官志》记载,大业三年(607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上下阶。罢诸总管,废三师、特进官。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并尚书、门下、内史、秘书,以为五省。增置谒者、司隶二台,并御史为三台。”其他机构也多有改革。此外,在大业十二年(616年),“改内史为内书”。[23]
在地方,隋初设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之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基于“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县,并且“罢天下诸郡”[24],改原来的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为州、县二级行政体制。隋炀帝时,“罢州置郡,郡置太守”,并且在大业三年的“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25](www.xing528.com)
(二)官吏制度
隋朝在改革行政体制的同时,加强对官吏的选任和管理,地方主要官员由中央统一任命,并且加强对官吏的考核和监察。随着隋朝的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原来的九品中正制被废除,与此相关的门阀制度也逐渐衰落,但是“门第”观念仍然存在,门阀士族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仍有较大势力和影响,官僚贵族及其子弟享有政治上的特权,门荫制度不断发展,父祖的身份爵位和官品是其后代为官的重要考量。
官吏选任制度是行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强化皇权和中央集权,隋朝确立科举制,由国家分设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考生,并授以官职。隋炀帝时设“进士科”,一般将此视为我国古代科举制之始,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授官任职。此前的“察举取士”基本以举荐为主,身份和地位是选任的基础,而此后的“科举取士”以考试为主,“唯才是举”,考察资质和能力是重要方面,虽然身份和地位也起到重要作用,但科举制无疑促进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也改善了整个官吏群体的素质及其结构。通过科举制,选拔任用官吏的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中央集权,抑制世族势力及其政治和经济特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地主阶层参与政权的要求,甚至也为平民百姓、寒门子弟参与政权提供了入仕途径,既有利于扩大统治阶层,巩固统治基础,也有利于在较大的范围内选拔各级官吏和所需的人才。科举制成为此后诸多朝代选任官吏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使中国古代的选官和任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