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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晋律》及其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但迫于汉臣名分,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颁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因此,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却以《北齐律》为本。

晋代《晋律》及其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国定都成都后,着手制法。史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4]现除散见的部分军令外,蜀科及其他单行法规均已佚失难考。吴国也曾有两次主要的立法活动,但科令也都失传。1996年在湖南长沙发现大量吴简,简牍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对这批简牍的整理研究,促进了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律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有所改易。但迫于汉臣名分,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到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着手制定《新律》。史载:“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5]此外,还颁定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和《新律》共180多篇。[6]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对晋律的制定有着直接影响。

(二)两晋的立法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颁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代《永徽律疏》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620条。[7]同时颁行的还有《晋令》四十篇,2306条,此外还有《晋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三)南朝立法

宋、齐均沿用晋律。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佛学,蔑弃礼法,以清淡为高雅,以法理为俗务,优于词章,疏于律令。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仅于武帝永明七年(公元489年)由王植、宋躬据《晋律》张、杜二注,抄撰同异,其旨在统一二注,成律文二十卷,史称《永明律》,共1532条,但终因意见不一,结果是“事未施行,其文殆灭”。[8]梁武帝萧衍代齐,于天监元年(公元502年)诏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次年成二十篇,共2529条。但与《晋律》相比,篇目次第依旧,仅名称有所改易,作了些删削辞句、统一注释的工作,未超出晋律范围。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各三十卷。梁季丧乱,陈霸先废梁敬帝萧方智,自立为帝。认为梁律“纲目滋繁”、“宪章遗紊”,[9]诏尚书删定郎范泉等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三十卷,皆早失传。史载《陈律》“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篇目条纲,轻重繁简,一用梁法”。因而陈律实质上仍是晋律的继续。(www.xing528.com)

(四)北朝立法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跋珪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到孝武帝太昌元年(公元532年)诏议改条格的百多年中,大大小小的立法活动见于记载的有九次,前八次均是修订《北魏律》,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公元477-499年)始告成,前后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改定,这大约是中国帝制历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北魏律》共二十篇(今篇目可考者十五篇),它的颁行,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高允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10],使《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河。

东魏孝敬帝兴和三年(公元541年)命群臣议定新法。天平年间(公元534-538年)曾诏高澄与封述定新格,史载:“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 《麟趾格》。”[11]

西魏大统元年(公元535年)着手制定新法。十年命苏绰编定《大统式》[12],“总为五卷,颁于天下”[13]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14]。西魏权臣宇文觉于公元557年废魏恭帝自立,改国号曰周,史称北周。初用制诏,至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命越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仿《尚书·大诰》谓之《大律》,共二十五篇,1537条,原文早佚。因《大律》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诸律,使“今古杂糅,礼律凌乱”,不合时宜。《隋书·刑法志》说它“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因此,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却以《北齐律》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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