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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仲舒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兼采先秦阴阳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等派思想,建立了新的儒家理论体系,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其次,在德刑关系上,董仲舒主张以德教为本,以刑杀为辅,德主刑辅为天道之使然。此外,董仲舒还从人性方面,进一步论证了“德主刑辅”的合理性。[128]至此,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德主刑辅”之合理性,阐述了其天道与人性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德主刑辅”的权威性。

德主刑辅: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逐渐形成了以董仲舒的新儒学为指导的汉代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兼采先秦阴阳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等派思想,建立了新的儒家理论体系,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论证了“德主刑辅”的合理性,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虚空不用之处。”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126]也就是说,首先,天有阴阳与德刑,那么人世间也应当德刑兼备。其次,在德刑关系上,董仲舒主张以德教为本,以刑杀为辅,德主刑辅为天道之使然。

此外,董仲舒还从人性方面,进一步论证了“德主刑辅”的合理性。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理论,他将人性区分为三种,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在他看来,“圣人之性”是极善的,天生性善无恶,无需教化;“斗筲之性”是极恶的,天生有恶无善,虽经教化亦不能善;“中民之性”则是既可以为善,亦能为恶,即“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127]所以,通过德教使得占大多数的“中民之性”得以为善,而刑罚只是辅助的手段,由此一来,社会秩序才能够得以安定,正如董仲舒所言,“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128](www.xing528.com)

至此,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德主刑辅”之合理性,阐述了其天道与人性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德主刑辅”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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