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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原因及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汉400多年间,传统法律文化自汉初便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其间从思想到体制虽几经反复,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却始终如一,其历史成因则可以从思想意识形态与制度结构两个方面加以阐释。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公开宣布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并确定当时具体的法律原则。可以说“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因此,在汉朝统治基本稳固之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明显不能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的需要。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原因及影响

两汉400多年间,传统法律文化自汉初便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其间从思想到体制虽几经反复,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却始终如一,其历史成因则可以从思想意识形态与制度结构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思想意识形态的转变——秦亡与法家学说的变化

说到秦汉,人们首先看到的就是汉承秦制,这是就体制上而言,如果细分析起来,特别是在法制方面,则又有许多变化,尤其是对法制的指导思想方面秦汉之际可说是一个巨变的时代。

我们知道,在先秦百家诸子中,儒、法两家都提出了一套积极的治国方案。然而七国的兼并,秦皇的统一使法家成了适时的利器,而荣登统治思想的宝座。但好景不长,随秦二世而亡,长于进取、却苛酷太露、难于守成的法家学说,从此永无居首之日。历史消除了儒学的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象,给“难与进取,可与守成”,富于“仁义”说教的儒学,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运。

自汉初儒生即开始鼓噪要求统治者予以重视。自汉以降,好商、韩之术者虽代有其人,但却大多羞于以法家自居,而改头换面打着儒家的招牌出现。这也为儒法合流(前者吸收与吞并后者)创造了条件。还要说明的是,因秦始皇信奉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使当时不少儒生为取得合法地位,不惜与阴阳家合流,成为儒生兼方士,使儒学中渗入大量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的内容。

汉初得到官方扶植,讲天人感应、阴阳灾异的今文经学影响大于民间的古文经学,并在武帝后上升为官方哲学,其渊源即发端于秦始皇。此外,先秦儒家中儒法杂糅,“隆礼重法”的荀子,因其门生李斯为秦始皇重用,在其时加强了儒法合流的能力。致使后来成为统治思想的儒学,被视为“荀儒”,甚至有“汉代经师……皆出荀卿”的说法。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远非鹤立鸡群的儒学,能在西汉中后期登上统治思想的宝座,从某种意义上说,与秦始皇的功过是密切相关的。故而有人说是秦始皇开启了“独尊儒术”的大门。然而真正使儒学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制发生切实影响的,却是在武帝以后的事了。

(二)汉承秦制的制度结构——两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两汉相沿400年中,中国传统立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无论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以及法律形式各个方面比前代都有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一般说来,汉代的主要立法集中在汉初高祖、吕后及文景之世,至中期武帝时立法更为全面。经过初、中期的全面立法,两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均已形成,此间所制定的主要法律规范作为祖宗成宪在整个两汉400余年中均被遵循。

1.西汉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这是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刘邦占咸阳后,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1]。(www.xing528.com)

在政治上这样做固然是为收取民心,在法制上无疑是开破旧立新之端。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公开宣布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并确定当时具体的法律原则。“约法三章”是在当时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政治性措施,其主要意义在于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可以说“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史书上说:及至打败项羽,“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因此,在汉朝统治基本稳固之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明显不能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即是相国萧何作《九章律》。史载: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2]

《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基础。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

(3)《傍章》。《傍章》是儒生叔孙通奉高祖之命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规。高祖刘邦即皇帝位以后,深感文臣武将缺乏应对礼仪,即命儒生叔孙通召集儒者依儒家的礼仪制度作成《傍章》十八篇,集中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各种礼制,作为对《九章律》的补充,与《九章律》并行。

(4)《越宫律》《朝律》。汉武帝即位以后,对内对外实行“大一统”的彻底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在法律方面除继承汉初制定的基本法典以外,还命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定《朝律》六篇。其中《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规。《朝律》也称《朝贺律》,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越宫律》与《朝律》成为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与《九章律》《傍章》合称汉律六十篇。

2.东汉的立法活动。光武中兴建立东汉,史载:“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3]但实际上是“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4]。所以建武中(公元25年),桓谭曾建议:“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5]。但光武帝并未采纳。这样到了章帝(公元76-87年)时,已是“宪令稍增,科条无限”了。为纠正律文与决事比两类法律规范间的矛盾导致的讼狱难决的状况,司徒鲍昱曾奏定《辞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期“齐同法令,息遏人讼”[6]。和帝(公元89-105年)时采纳廷尉陈宠“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的建议:“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7]。此后又“钩校律令条法千九百八十九事”[8]。这是东汉时一次较大的法律修订。

两汉时期的最后一次修律是在献帝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因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遗”[9]。此外,经学大儒马融、郑玄等对律令的解释,也被天子诏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根据。所以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简,但其繁密状况未能改变。在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沿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恢复到由简到繁这样的轨迹运行。所谓“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10]

3.简牍所见汉律的发展变化。自20世纪以来,不断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尤其是以简牍为代表的史料,在不断丰富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也使得对汉律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推进。20世纪初西北边陲的敦煌汉简以及30年代居延汉简的面世,进一步开拓了法律研究的空间。此后80年代江陵张家山汉简(247号墓)出土,其中包含《二年律令》526枚,它的发现使得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简文含27种律(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田律、金布律、史律等)和1种令(津关令),通说认为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奏谳书》228枚,它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了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11]此外陆续发现的竹简还有1986年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包含汉律15种,与247号墓出土竹简的律令大致相同。[12]1993年的尹湾汉简、2004年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等。

2006年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了一批内容丰富的简牍,该批简牍2000余枚,分为22组,内容包括质日、官府文书、私人簿籍与律典、算数、书籍、日书等,据推断其时代应在文帝末年至景帝时期。[13]律典竹简共计2卷(V组和W组),V组306枚,有盗、告、具、贼、捕、亡、杂、囚、兴、关市、复、校、厩、钱、迁等15种律文,W组544枚,有金布、均输、户、田、徭、仓、司空、尉卒、置后、傅、爵、市贩、置吏、传食、赐、史、奔命、治水、工作课、腊、祠、赍、行书、葬等24种律文。睡虎地汉简律典有助于《二年律令》的进一步整理和研究,同时又有多种此前未见的律篇。此外,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各种律篇呈平行格局不同,睡虎地汉简律典分作两卷,并且其总题之一作“旁律”,为汉律是否存在正律与旁章的讨论提供了新材料[14]2013年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出土简牍780枚,其中有字简牍579枚,内容以簿籍为主,为研究战国秦汉时期基层政府行政运作提供了重要资料。[15]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湖北荆州胡家草场西汉墓12号墓出土大批简牍,初步判断属西汉早期,4000余枚,内容分为岁纪、历日、法律文献、日书、医方、簿籍、遣册等7类。其中法律文献主要是律典和令典,约3000枚。律典分3卷。第1卷内容与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律典“□律”基本相对应,未见卷题;第2卷卷题“旁律甲”;第3卷卷题“旁律乙”。3卷皆有目录,目录有小结,分别记“凡十四律”“凡十八律”“凡十三律”。新见律名有外乐律、蛮夷诸律等。外乐律有助于推进西汉宗庙乐舞制度的研究,蛮夷诸律是汉初少数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令典分为两卷,第1卷有卷题“令散甲”。两卷皆有目录,目录有小结,分别记“凡十一章”、“凡廿六章”。和已公布的同类出土文献相比,律典有目录,新见律名有外乐律,蛮夷杂、蛮夷士等六种律,在已知出土文献中数量最多,体系最完备,整理刊布后,有望成为出土资料中最为完整的西汉律典范本。令典则是首次发现,有望开启汉令分类、编辑与令典形成研究的新篇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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