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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道、法家与阴阳家思想的融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皇帝制度与皇权主义思想也为战国诸子提供了藉以融合与统一的共识,这种共识为战国后期到秦汉之际诸子思想的融合与统一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儒、道思想与法家的融合主要体现在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律思想上。学界公认,法家思想根源于道家。道家思想,尤其是其中的黄老学派思想,对于韩非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儒、道两家,邹衍的思想同样具有法家的色彩。

儒、道、法家与阴阳家思想的融合

陈鼓应先生曾言:“如果抛开历史的和学派的成见,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哲学发展史,那我们就必须承认:中国哲学史实际上是一系列以道家思想为主干,道、儒、墨、法诸家互补发展的历史,而绝不是像一些学者所描述的主要是一部儒家思想发展的历史。”[68]战国末期到秦汉之际,中国思想界出现了一种“思想统一”的趋势。一方面,诸子之间开始彼此渗透与融合。出现了《荀子》《吕氏春秋》等集诸家大成之作,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也集合了儒、道、法三家之大成。另一方面,皇帝制度与皇权主义思想也为战国诸子提供了藉以融合与统一的共识,这种共识为战国后期到秦汉之际诸子思想的融合与统一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它以强力方式消弭了诸子之间的理论分歧,使之渐趋融合,共同成为皇帝制度的思想表达。

儒、道思想与法家的融合主要体现在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律思想上。韩非对儒家的继承,主要来自荀子的哲学与政治思想,体现在对荀子儒家思想性恶论、正名主义、“法后王”、道统观、朴素的功利主义人性论、历史进化论、大一统的学术专制等思想内涵的继承与改造。学界公认,法家思想根源于道家。道家思想,尤其是其中的黄老学派思想,对于韩非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韩非法律思想中存在大量的辩证思想的例子,如“无为”与“有为”关系的论证,“无为”与重刑关系的论证,“道、理、法”关系的论证等等。[69]

儒、道思想与阴阳家的融合主要体现在阴阳家代表人物邹衍的“五德终始”学说上。邹衍将自然界的五行观念直接应用于现实政治,将其进一步发展为社会领域中“五德终始”的历史观,这种将阴阳理论与政治相结合的致用思想与儒家相一致。而邹衍“五德终始”说所体现的是一种建立在政治基础之上的自然观,将自然界中的五行与现实社会的政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并用五行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来喻示政权转移,是对道家自然观与辩证法的发展与创新。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儒、道两家,邹衍的思想同样具有法家的色彩。邹衍曾称国家的统治政策须“当时则用,过则舍之,有易则易也。故守一而不变者,未睹治之至也。”即当时代背景发生变化时,政策也应该作出相应的变革,这与韩非“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思想具有一致性。可见,邹衍虽然是阴阳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不仅仅是侈纵怪诞的,而是对儒、道、法等家的思想进行了吸收和借鉴,进而形成了其经世致用的思想理论。[70]

秦朝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创立全国统一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法律制度的王朝,制定并执行了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它对全国统一局面的形成和巩固、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稳定、经济基础的巩固与发展、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秦王朝专任刑法,把专制的政治、经济、文化统治推向了极端。秦代“繁法酷刑”,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使商鞅变法以来所形成的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激化了矛盾,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造成二世而亡的结局。

【注释】

[1]《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统一之初,君臣对于行封国还是郡县制颇有争议。李斯以周为鉴,深论封国有害无利,使秦始皇决心行郡县,客观上巩固了统一和中央集权。后世对此仍时有争议,有关“郡国论”的文章不绝于史,成为政治学研究的基本史料。

[2]《史记·秦始皇本纪》。

[3]《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4]《商君书·君臣》《商君书·慎法》。

[5]《商君书·君臣》《商君书·慎法》。

[6]《史记·秦始皇本纪》。

[7]郭沫若:《十批判书》。

[8]《纲鉴易知录》卷八。“三皇”“五帝”的“三”“五”之数无定说,古人视“三”“五”为神秘数字,与其时哲学、美学宗教有关,如“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五行五帝”之说等。

[9]《史记·秦始皇本纪》。

[10]《史记·秦始皇本纪》。

[11]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遇重大国事,皇帝召群臣商讨,但臣等议见仅供皇帝参考,决定权仍在皇帝。

[12]《史记·李斯列传》。

[13](汉)桓宽《盐铁论》。

[14]《史记·秦始皇本纪》。

[15]《汉书·刑法志》。

[16]《史记·秦始皇本纪》。

[17]《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18]《史记·秦始皇本纪》。

[19]《史记·秦始皇本纪》。

[20]《韩非子·忠孝》。

[21]即“崇尚农业,禁除末业”的“重农抑商”政策。这个由原始农业较发达的周人在商末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思想,在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历代专制集权统治者中,得到了始终如一的贯彻。其原因亦是出于政治的稳定考虑,因为“商业是引起一切社会变化的启点”。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使黔首自实田”。统一之初就颁布了“使黔首(秦称百姓之谓)自实田”的法令。“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这是继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之后的又一次变革。“黔首”一名之变,使大部分奴隶成为农民。史载这一法令使“天下大脯(欢腾)”(《史记·秦始皇本纪》)。
(2)注重农田水利。“国之所兴者,农战也”。这一经历使统治者倍加重视对农业的管理。这从法律规定的细密程度上可得到说明。秦律规定凡怠工“不田作”者,庶民降为奴,奴隶受惩罚。在农田水利方面,律定:“春二月,毋敢……雍(壅)堤水”,即筑堤堵水道。秦代兴修的岷江水利工程、“郑国渠”“灵渠”等,也说明了统治者对农业的关注。
(3)种子保管和播种。在种子保管和播种方面,律定尤为详细。如:“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淆禾以藏之”。即为县所留麦种,要依法象贮谷那样保存。又:“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苔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参见《秦简·田律》、《秦简·厩苑律》、《秦简·仓律》。
(4)耕牛的饲养与繁殖。由于“秦以牛耕”(《战国策·秦策》),法律规定耕牛的饲养与繁殖,并将其与考课管理官员相联。汉初恒宽在《盐铁论·刑德》中指出:秦律“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上述法律对促进秦代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史记·货殖列传》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

[22]有关“行事”之义,清代学者王念孙将其释为:“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参见(清)王念孙:《读书杂志》。

[23]《晋书·刑法志》。

[24]李昭和、莫洪贵、于采芑:“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82年第1期。

[25]参见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载《文物》1982年第10期;胡澱咸:“四川青川秦墓为田律木牍考释——并略论我国古代田亩制度”,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26]参见[日]广濑薰雄:“青川郝家坪秦墓木牍补论”,载《简牍学研究》第七辑。

[27]参见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载《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

[28]参见黄爱梅:“睡虎地秦简与龙岗秦简的比较”,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

[29]参见张春龙、龙京沙:“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载《文物》2003年第1期。

[30]参见陈松长:“岳麓秦简:秦史研究的新视角”,载《光明日报》2015年11月12日。

[31]《史记·秦始皇本纪》。

[32]《史记·秦始皇本纪》,按服虔注:“石,百二十斤”,约合现在六十斤。秦简一般长约尺二,合现在23-28厘米,每简30-40字。

[33]《史记·秦始皇本纪》。(www.xing528.com)

[34]《史记·秦始皇本纪》。

[35]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页。

[36]《史记·秦始皇本纪》。

[37]《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38]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40]关于“告不审”类犯罪的量刑情况,《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4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42]“把其假”指携带所借官有物品。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07页。

[4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44]此处的“耐”指“耐为隶臣妾”。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5页。

[45]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46]《史记·商君列传》。

[47]《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48]《会稽刻石》。

[49]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页。

[50]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页。

[5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52]《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53]《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54]《史记·李斯列传》,战国时齐国大理楚国称廷理。

[55]秦代中央机关由“三公”“九卿”组成。

[56]在古语中,史是掌管文书之官的通称,御史就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官吏。至秦时,随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遂发展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史籍关于秦代御史记载颇多。《史记·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方书即四方文书)。因一般御史所掌事务并不能直接送达皇帝,在朝廷上常侍立于殿柱之下,故又有“柱下史”之称。《汉官仪》载:“柱下史,老聃为之,秦改为御史,一名柱后史,谓冠以铁为柱,言其审固,不桡也。”《太平御览》卷二二七载:“御史,秦官也,案周有御史”。《史记·秦始皇本纪》亦有派御史办案的记载,如“使御史悉案问诸生”,“遣御史逐问……”。《资治通鉴·秦鉴》始皇三十五年注:“秦置御史掌讨奸猾,治大狱。”

[57]杜佑《通典·职官六》卷二十四。

[58]如按官制发展上的“汉承秦制”这一公论推断,秦代御史职官的设置当是:中央设御史大夫一人为官长,全面掌管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并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二人,负责执掌图籍兼纠察,处理直达皇帝的一切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并受命巡视政事和司法审判;中丞之下设御史(亦称侍御史)若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件,并具体从事纠举办案。秦在各郡还设有监御史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非地方官职,不专驻地方,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指挥和节制。

[59]《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60]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37页。

[61]参见陈坤、胡仁智:“秦汉皇帝制度与分封制的纠结”,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62]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63]“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64]参见陈坤、胡仁智:“秦汉皇帝制度与分封制的纠结”,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65]参见雷戈:《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66]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40页。

[67]参见雷戈:《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68]陈鼓应:“论道家在中国哲学史上的主干地位——兼论道、儒、墨、法多元互补”,载《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

[69]参见张伯晋:“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70]参见藏明:“论邹衍思想中的儒、道成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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