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证据与限制刑讯的思想
从《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述的大量案件中分析,秦代审理案件已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审讯制度。主要分为:现场勘查和检验、拷讯、爰书和乞鞫等几个阶段。而且,秦的官吏在侦查与审判实践中重视从多方面收集和运用证据。
1.注重证据和现场勘验。秦代在审判中已开始注重证据和现场勘验。以《封诊式》为例,其中就有关于《贼死》(他杀)、《经死》(自缢)、《穴盗》(挖洞行窃)、《出子》(小产)、《疠》(麻风病)等案件勘验式例,并以“爰书”详细记录。如《贼死》的勘验,“爰书”中就详细记载了案发地点、被害人年龄、肤色、身长、发长、受伤部位、伤口形貌等细节特征,对凶器类别的推断,死者衣着血污情况,尸体周围遗物及痕迹等内容,并记述了向求盗、亭父和附近居民对有关该情况的讯问等等。《封诊式》的上述证据制度,表现了执法者重视证据的态度和司法实践方面的丰富经验,以及在生理学、法医学上所达到的相当高的水平。相比于周代的“以五声听狱讼”,这无疑是一次巨大进步。
2.注重口供和限制刑讯。秦律在适用中,还遵循着一条原则,即犯罪人的口供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秦代不仅对口供尤为注重,而且提出了“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的限制刑讯原则。法律规定,只有在被告的口供前后矛盾,多次翻供,拒不服罪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刑讯,且须在爰书中记录拷打的原因。[51]但是,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并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循,据《史记·李斯列传》所载,丞相李斯便是在下狱后不胜刑讯之苦,被迫诬服。这即是酷刑逼供的明证,也从侧面说明即使是“欲加之罪”,犯人的“口供”也是十分必要的。由此,秦代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重视亦可见一斑。(www.xing528.com)
(二)“以法为教”与“以吏为师”的思想
“以法为教”与“以吏为师”出自《韩非子·五蠹》,是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治国的体现。[52]“以法为教”指国家专以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秦统治者鼓励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吏者必须“明习法令”,“知律者为良吏,不知律者为恶吏”[53]。同时要求民众学习法律应“以吏为师”。这样既能保证国家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能加速法律、法令的传播,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得以贯彻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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