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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皇帝制度的法律条例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皇帝常常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法律针对侵犯皇帝权威、危害皇帝统治秩序与人身安全的言行,规定了严重的罪名与严厉的处罚手段。谋反罪直接危害皇帝的统治,颠覆国家政权,故而成为最为严重之犯罪。秦代,社会上针对秦始皇的诅咒事件频发。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即构成诽谤罪。为了维护皇帝的至高权威,臣下不但必须对皇帝本人极端恭顺,而且对皇帝下达的诏书也绝对不能怠慢,否则便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受到法律的严惩。

维护皇帝制度的法律条例及重要性

(一)最高司法权归属于皇帝

在秦代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之下,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政治的各领域均拥有绝对的权力,即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31]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归属于皇帝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的整套司法机关体系由皇帝控制,对一切重大案件,皇帝有最后决定权,并可在司法机构及司法官之外,指派丞相、御史大夫等职官兼理案件。另一方面,皇帝常常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史书中载,秦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悬)石之一”。[32]

(二)危害皇权的罪名

如上文所述,在秦代的政治体制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绝对的权威法律针对侵犯皇帝权威、危害皇帝统治秩序与人身安全的言行,规定了严重的罪名与严厉的处罚手段。

1.谋反。在秦代,谋反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谋反罪直接危害皇帝的统治,颠覆国家政权,故而成为最为严重之犯罪。

2.泄露机密。在秦代,泄露皇帝的行踪、处所、言语等机密信息是重罪。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始皇在梁山宫看到丞相的车马随从很多,对此表示不满,有随从将此言语向丞相泄露。始皇发觉后调查无果,便下令处死当时在场的所有人。[33]

3.“偶语《诗》《书》”与“以古非今”。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与《史记·高祖本纪》载,秦律规定“偶语《诗》《书》者,弃市。”即禁止对除《秦纪》之外的六国史书、《诗》、《书》、百家语等书籍内容进行讨论,否则将被处以弃市之刑。而以古代学说、前世之事讽喻当今政策的言论则构成以古非今罪。秦律规定“以古非今者,族”。此处的“族”,指一人犯罪而全族受株连。李斯曾言“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34]就是指斥儒生妄议秦政,以发泄其不满情绪。此类行为即构成“以古非今”。

对“偶语《诗》《书》”与“以古非今”之所以要分别处以弃市与族诛的重刑,是因为这些行为能够引起人们“率群下以造谤”,而且“谤”及皇帝,从而严重侵犯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35](www.xing528.com)

4.“诅咒”与“妖言”。“诅咒”指祈求鬼神降祸于皇帝的言论与行为。秦代,社会上针对秦始皇的诅咒事件频发。秦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有陨石坠落于东郡,有人在陨石上刻下“始皇帝死而地分”字样,诅咒秦始皇死亡。秦始皇得知此事后派遣御史查问未果,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同年,在华阴平舒道有人向使者捧璧并诅咒“今年祖龙死”,秦始皇同样派遣御史前往侦查。

“妖言”指祸乱百姓、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言论。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称“诸生在咸阳者……或为妖言以乱黔首”[36],故而将犯罪的四百六十余名儒生、方士坑杀于咸阳。与“诽谤”类似,“妖言”同样涉及损害皇帝权威而为统治者所不容。

5.“诽谤”与“妄言”。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即构成诽谤罪。据《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率军攻克咸阳后,对关中父老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可知秦法对诽谤者处罚之重。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侯生、卢生等人就因批评皇帝“乐以刑杀为威”而被以诽谤罪全部坑杀于咸阳。

“妄言”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据《史记·项羽本纪》载,秦始皇游会稽时,项梁与项籍围观,项籍说“彼可取而代也”,项梁赶紧掩其口说:“毋妄言,族矣。”此外,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37]此处的“无类”指“无遗类”。以上皆证明秦法对妄言罪的处罚是诛族。

6.“非所宜言”。“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这种不该说的话当然是不利于统治者利益的。据《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至于“非所宜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法无明言,这就为封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

7.“投书”。《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毄(系)投书者鞫审谳之。”秦律规定,若官府发现匿名书信,要将其焚毁,不使扩散;如果抓获匿名投书者,不仅要对其进行审讯,而且赏赐给抓捕者男女奴隶两人。秦律的上述内容规定了对匿名信的处理方式及对捕获匿名投书者的奖赏。至于对匿名投书者判处何等刑罚,《法律答问》中没有说明,但学者一般认为其处刑必然较重。[38]匿名投书控告的内容多为虚假甚至诬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其中尤易涉及对皇帝的诽谤,危害皇权与政权,破坏社会稳定,故而不为统治者及法律所容忍。自秦以后,历代法律大多明文规定禁止匿名投书。

8.不敬皇帝。为了维护皇帝的至高权威,臣下不但必须对皇帝本人极端恭顺,而且对皇帝下达的诏书也绝对不能怠慢,否则便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受到法律的严惩。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载:“听命书……不避席立,赀二甲,废。”这里的“命书”即诏书。听取诏书的传达时,要下席站立,以示对皇帝的恭敬,否则便被罚财物二甲,并被撤职永远不再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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