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是春秋末期的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创立的一个学派,由其弟子予以传承发展。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成的《论语》记述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诸多言论、活动,是研究孔子思想及儒家思想的重要文本。“仁”和“礼”是《论语》涉及的重要内容。[92]孟子(约公元前372-前289年)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诸多重要思想,是儒家学派的另一个重要代表人物,与孔子并称“孔孟”。孟子及其弟子编成的《孟子》记载了孟子及其弟子的思想观点及活动,是儒家重要经典。南宋朱熹将《孟子》与《论语》《大学》《中庸》合称“四书”,进一步提升了《孟子》的经典地位。战国末期的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年)在前期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吸收了其他学派的一些内容,表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一的思想倾向。现存《荀子》一书,其中内容大部分是荀子所作,涉及哲学、伦理、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诸多方面。
儒家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思想的基础上,主张“德主刑辅”,提倡“德治”和“教化”。儒家重视“人治”和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主张“圣贤”治国,注重维护以“君臣父子”关系为基础的宗法伦理及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主要代表的儒家思想对后世中国及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所处的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社会动荡不安,违背礼制和人伦的事件经常发生。孔子推崇周礼,向往西周时期那种“别亲疏,序长幼”和“别贵贱,序尊卑”的“礼治”社会,提出“礼治”的主张。“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93],若各国“为国以礼”[94],“能以礼让为国”[95],就不会出现各国互相争夺和政局动荡不安的情况。“礼”不仅是为国理政所必需,而且是个人为人处世的准则,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96]。在“礼”与“刑”的关系上,孔子强调“礼”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97]。
图6 孔子像
孔子的“礼治”思想的精神内核是“仁”,“仁”是“礼”存在的基础。孔子提出,“人而不仁,如礼何?”[98]同时,“仁”是也“礼”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即“克己复礼为仁”。所以,人们要按照“仁”的精神要求去践行礼制,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君臣关系方面做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99]。
孔子继承了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德治”,即“为政以德”,提出要充分发挥德教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实行“德治”的基础是“惠民”、“富民”,即“养民以惠”,“惠则足以使人”[100]。孔子提出“先富后教”的主张,认为富民是教民的基础,在民众富足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教育问题。针对 冉 有提出“既 富 矣,又 何加焉”的 问 题,孔 子 明 确回 答 道:“教之。”[101]
孔子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道之以德”的主张,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02]只有实施“德礼之治”,才能真正实现道德教化的目的。为此,孔子主张“有教无类”,要不分高低贵贱和等级差别对民众进行教育。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进行教化就对民众实施刑罚的统治是一种暴政。[103]所以,在国家治理中,好的统治者可以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而达到不使用和弃置刑罚的目的,即“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104]与此相关,孔子追求“无讼”的社会理想,即《论语·颜渊》所记载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虽然孔子主张“德礼之治”,但是并未否定“政刑”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他看来,“政刑”只是“德礼之治”的补充和辅助手段,不以“徳礼”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很难以实现预期的秩序目的。
(二)孟子的法律思想
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家治理理论,其中核心是“仁政”学说。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人生而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105],“仁、义、礼、智”是人所固有的品性,[106]“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107]所以,孟子提出要“施仁政于民”,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08](www.xing528.com)
孟子在孔子“惠民”、“富民”的思想基础上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09]的“民本”思想,将“民本”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所以,“明君”治理国家,一方面要“制民之产”,使“民有恒产”,使其“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110],另一方面要施行道德教化,使“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11]。此外,施行“仁政”还要“省刑罚,薄税敛”[112],即减轻刑罚,减少赋税徭役,以此获得民心,得到民众的支持,否则“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113]
孟子重视贤能之人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尊贤使能”的主张,要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114],因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15],必须通过贤能之人为政理事才能实现“仁政”。所以,孟子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116]。在君臣关系方面,孟子提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117]
(三)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孟的“礼治”和“德治”思想,同时吸收法家的“法治”思想,在诸国政治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使诸家思想结合起来,提出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荀子的法律思想被视为儒法合流的先声,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与孟子主张的“性善论”不同,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生而具有恶的本性,即“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118],所以必须通过后天的礼义、法律等方式教化、训导人的本性,使之弃恶从善,即所谓“化性起伪”。《荀子·性恶》载:“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荀子推崇“礼治”,将“礼”视为国家治理的根本。荀子认为,“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119],“礼”能确定和区别“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120],同时,“礼”也是君主评判群臣的标准:“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121]所以,“礼”在国家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从“正国”到“治民”,“礼”都是不可或缺的:“国之命在礼”[122],“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123],“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124],“治民不以礼,动斯陷矣”[125]。
荀子不仅推崇“礼治”,还重视法律的重要作用,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隆礼重法”:“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126],“隆礼至法则国有常”[127]。在荀子看来,“礼”和“刑”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即“治之经,礼与刑”。但是,“礼义”和“法度”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128]。虽然“礼义”和“法度”都是“化性起伪”的重要方式,但是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适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29],“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130],但荀子也强调“礼”的灵活适用性,认为若庶人之子孙“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131],对其可以“以礼乐节之”。
荀子强调“人治”,指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132]同时,“礼”与“法”都是“圣人”因人性之恶的创制,《荀子·性恶》载:“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君道》也说:“君子者,法之原也。”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治国理政的能人才能实现,“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33]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荀子强调“礼”的根本性,即“礼义者,治之始也”[134],“礼义生而制法度”。在“礼”与“法”的实施上,荀子强调先教后刑,既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荀子·富国》载:“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只有礼刑并用,才能“奸邪不作,盗贼不起”。[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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