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国“铸刑书”和邓析作“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因地处晋、楚两国之间,外部受到两国的经济和军事压力,内部大夫专权,内乱迭出。大夫子产执政时,认识到民心的向背和“得民”的重要性[30],认为“道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31],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意图破除旧制度中的一些弊病和习俗,“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得到民众的称颂。[32]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33]。郑国“铸刑书”成为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重要内容。当然,有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很早就制定、公布法令,法令在制定后予以公布是周秦之际的惯常做法,从西周的“宪刑”“悬法”到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都是“公布成文法”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34]
郑国在“铸刑书”之后,邓析于公元前501年作“竹刑”,即邓析“私造刑法”,因其将法律条文书写在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35]邓析对子产推行的一些改革不满,曾“数难子产之治”[36],并且邓析教人诉讼,“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37]“巧辩而乱法”[38],因而“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39]邓析利用统治阶级的法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破坏了社会统治秩序,而这正是下文所述的叔向等人当时所担忧的问题之一。
(二)晋国“铸刑鼎”
晋国在经历了诸子争权夺位的内乱之后,特别是晋献公时的“骊姬之乱”之后,不再立公子为贵族,晋国从此“无公族”,政治权力逐渐落入异姓卿大夫之手,导致“政在大夫”,但是“大夫多贪,求欲无厌”[40],他们之间相互争斗,争权夺利。到春秋晚期,在晋国形成了韩、魏、赵、范、知(智)、中行六大族,即所谓的“六卿”。当时的晋国,“宫室滋侈”,“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被认为“晋君将失政矣”。[41]为整顿秩序,加强统治,晋国于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42],即把之前的执政范宣子所作的刑书公布于鼎上。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等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在当时的社会变化和制度转型时期,这些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三)“铸刑书”与“铸刑鼎”引起的争论(www.xing528.com)
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在郑国“铸刑书”之后,出身晋国公族的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在信中针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还说道,“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43]在叔向看来,贤明的统治者“仪刑文王”,并不依靠法律来进行统治,以前之所以不公布法律,是因为老百姓知道了法律规定之后,就会“弃礼用法”,抛弃“礼”、“义”、“仁”、“信”,导致争讼滋繁,所以他认为,一个国家将要灭亡之时,必定是会多发布政令、颁布法律。所以,在叔向看来,“礼”仍应是社会统治的根本和基础,“刑辟”只是“礼”的辅助。对此,子产的回复是:“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44]言下之意,子产发布和实施的政令,包括“铸刑书”在内,只是用以挽救当时郑国的政治统治,但是子产并未摈弃“礼治”,仍将“礼”视为统治的重要基础。[45]
《左传·昭公六年》还记载了晋臣士文伯对此事的预言。他说,当大火星(即心宿)出现时,郑国就要遭受火灾,因为刑器是用火铸造出来的,其中还包含着能引起争端的法律,这并非吉兆。[46]后来,士文伯的预言应验了:“六月丙戌,郑灾。”
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晋国“铸刑鼎”之后,遭到鲁国孔子等人的反对。孔子主张通过区别贵贱的礼的规范,维系等级身份,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构建。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47]在一定意义上追求形式平等的“法”与区别等级贵贱的“礼”之间产生了矛盾,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要遵守法律,所以,贵族的等级身份和阶层特权受到极大地限制,有些贵族的身份与特权甚至不复存在。通过“公布成文法”等活动,旧有的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原有的贵族特权受到限制,因而遭到失去特权阶层的旧贵族的反对。此外,孔子也指出:“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48]由此,孔子并非反对法律的存在和“铸刑鼎”本身,而是因为晋国所铸的“刑书”是“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公布这样的法律并非长治久安之道。
(四)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的意义
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作为“成文法运动”的重要活动,革除了“临事制刑”的恣意性与“秘密法律”的弊端,破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与司法专擅。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礼崩乐坏”,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但是并未否定贵族特权和身份等级制度。相关研究表明,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礼器铭文具有鲜明的宗族性特征,而《左传》所记载的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等事件发生在当时的国家和社会发生剧变的前夜,战国以后的青铜铭文更为平民化、生活化,其法令铭文也不像以前那样体现出明显的宗族性。所以,春秋晚期的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引发的争论显示出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法令的适用对象开始超出宗族的范围。因此,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所体现的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意味着宗族法令时代行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即将到来,“铸刑书”与“铸刑鼎”本身与法律的公开问题并无实质性关联。[49]
相对于夏商时期的“神权统治”和西周时期的“礼治”,此后的“法律之治”成为国家统治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转变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是各国在当时激烈的竞争和斗争环境中的选择,客观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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