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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及其原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政治转型与法律变革,转型后的政治和变革后的法律制度又为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在春秋时期,楚国、晋国等诸侯国陆续进行法律变革,制定和实施新法。[8]这些立法活动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促进了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为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奠定了基础。(二)立法原则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易知。

立法活动及其原则

(一)立法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政治转型与法律变革,转型后的政治和变革后的法律制度又为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在春秋时期,楚国晋国等诸侯国陆续进行法律变革,制定和实施新法。

楚国是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新法的诸侯国。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作仆区之法”,即“隐匿亡人之法”,用来惩治那些隐匿逃亡之人以及窝藏盗贼赃物的行为,“盗所隐器,与盗同罪”。[4]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制定“茆门法”,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5]

晋国在春秋时期曾多次制定新法。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6]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内容涉及定罪量刑、追捕逃犯、官吏管理等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7]公元前554年至公元前547年,执政范宣子修订“常法”,制定新的“刑书”。[8]

这些立法活动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促进了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为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奠定了基础。

(二)立法原则(www.xing528.com)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易知。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贵族统治阶层垄断法律的特权,法律规定的内容为民众普遍知晓。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过程中,要求“行法令,明白易知”,这样民众可以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可以“避祸就福”,[9]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韩非子也认为,将法律“布之于百姓”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必然要求。[10]

2.“事断于法”。在法家看来,法律是明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也是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亦即邓析所提出的“事断于法”[11]的观念。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12]“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13]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14]商鞅明确主张“缘法而治”[15],“垂法而治”[16]。韩非也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性,主张“言不二贵,法不两适”[17],“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18]

3.“刑无等级”。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的观念,主张“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即使有功之人、为善之人以及“守法守职之吏”违反法律,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因其功而“损刑”,不因其善而“亏法”。[19]韩非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0]虽然法家主张“刑无等级”,但是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等级特权的存在,[21]相反,“刑无等级”原则的实施是以维护等级特权和君主的专制统治为前提的。

4.“轻罪重刑”。法家非常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主张即使对于轻罪也应适用重刑进行惩罚,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所以“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22]因而,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3],只有实施重刑才能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4]的目的。韩非也认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25]所以,只有严刑重罚,才能禁止奸邪,遏止犯罪,最终可以不适用刑罚而实现国家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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