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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与家庭制度在西周宗法社会下的特征与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周的宗法制下,当时的婚姻家庭及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特征。(一)婚姻制度《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除上述“同姓不婚”之外,还有“居父母丧不婚”,即在父母的丧期内不得结婚,丧期一般为三年。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主要为“七出三不去”。

婚姻制度与家庭制度在西周宗法社会下的特征与规定

在西周的宗法制下,当时的婚姻家庭及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特征。西周的婚姻家庭及继承制度也在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一)婚姻制度

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在宗法制下,婚姻的主要目的,一方面繁衍后代和宗法之承续,另一方面在于联结异姓,壮大宗族力量。

基于长期的生活经验,人们发现近亲结婚所生育的后代在体力和智力上会有一定的缺陷,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0],所以,西周时期有“同姓不婚”的原则。此外,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还带有社会政治目的,即前述联结异姓,“合二姓之好”,壮大宗族力量,因此,《礼记·郊特牲》说:“夫昏礼……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婚姻关系的成立需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1],《诗经》也记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32]此外,婚姻关系的成立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即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问名,即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纳吉,即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吉凶;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征即币帛、聘礼之意;请期,即男家经占卜后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亲迎,即男方奉父母之命到女家迎娶女方到男家举行婚礼。“六礼”是娶妻的程序和仪式,所以,《礼记·内则》记载:“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除上述“同姓不婚”之外,还有“居父母丧不婚”,即在父母的丧期内不得结婚,丧期一般为三年。《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号,三年忧,恩之杀也。”(www.xing528.com)

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主要为“七出三不去”。“七出”,也称“七去”,即丈夫休妻的七种理由,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大戴礼记》对此的解释是:“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33]《大戴礼记》也记载了对于解除婚姻的限制性内容,即“三不去”,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妻子即使有“七出”的情形,丈夫也不得休弃。“三不去”的具体内容为:“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4]

(二)家庭和继承制度

西周在宗法制下确立起一夫一妻多妾制,夫妻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夫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顺从丈夫被视为“妾妇之道”。《礼记·郊特牲》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所以,女性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地位,要求“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35]

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体现为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两个方面。在宗祧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即由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父的身份、主祭权(即所谓的“大宗”),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这也是宗法制的产物和必然要求。财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宗祧继承,“大宗”在家族内的地位决定了其在宗族财产方面的支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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