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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民事契约及其调整和规范情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民事和经济活动的发展,西周时期的买卖、交换、借贷、租赁等形式的民事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形成不同性质的民事契约。当时的买卖契约为“质剂”。该铭文记载的是因承租人攸卫牧违反契约规定、拒绝缴纳租金而引起的诉讼案件,经审理,判决攸卫牧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鬲攸从鼎铭文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土地租赁和租赁契约的情况。

西周时期的民事契约及其调整和规范情况

随着民事和经济活动的发展,西周时期的买卖、交换、借贷、租赁等形式的民事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形成不同性质的民事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载:“听卖买以质剂。”当时的买卖契约为“质剂”。质剂分为长短两种,长者为“质”,短者为“剂”,[27]“质”用于买卖奴隶、牛马等,“剂”用于买卖兵器、珍玩等。买卖行为由“质人”负责管理,《周礼·地官·质人》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质剂”是买卖行为的重要凭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28]

《周礼·天官·小宰》载:“听称责以傅别。”当时的债被称为“责”,借贷契约为“傅别”,也称为“判书”,在中间写字后从中间分开,双方各执一半,是官府在处理借贷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周礼·秋官·朝士》载:“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www.xing528.com)

文献记载和出土的青铜器铭文可以看到,西周时期不仅存在买卖契约、借贷契约,还存在租赁契约、保管契约等内容多样的契约。鬲攸从鼎铭文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租赁契约情况。该铭文记载的是因承租人攸卫牧违反契约规定、拒绝缴纳租金而引起的诉讼案件,经审理,判决攸卫牧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鬲攸从鼎铭文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土地租赁和租赁契约的情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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