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夏商时期相比,西周时期已经大致形成较为系统的刑罚,其“五刑”仍以肉刑为主,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大辟的执行方式较多,包括“磬”“斩”“焚”“踣”“辜”“磔”等。《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属三千”,其中“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若对于处以上述这五种刑罚有疑义的,均可通过“赎刑”免其刑罚,对照前述“五刑”也分为五等,即为“五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https://www.xing528.com)
除“五刑”“五罚”之外,西周时期还存在其他一些刑罚,包括具有劳役刑性质的“圜土”之制和“嘉石”之制以及鞭刑、流刑等。关于“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对于“能改者”,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关押三年、二年、一年后予以释放。根据《周礼》的记载,“圜土”之制是一种使犯罪者既不“亏体”又不“亏财”的处罚。[25]关于“嘉石”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据此,根据罪行的轻重,“嘉石”之制规定的罚坐于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分别是十三天、九天、七天、五天、三天,其相对应的服劳役时间分别是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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