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在灭商之前即已制定相应的法律。《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即对逃亡之人进行大肆搜捕的法律。
西周初年制定《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一般认为,《九刑》是西周成王时所作刑书。有学者认为,《九刑》即“九种刑罚之谓”,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之鞭、扑、流、赎,这九种刑罚同时也是《九刑》的体例篇目。《九刑》针对当时的一些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于维护当时的统治和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史记·周本纪》记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馀年不用。”
西周中期制定《吕刑》,又称“甫刑”。据载,西周中期穆王时命吕侯“作修刑辟”,制定《吕刑》。[11]《吕刑》的内容已佚失,但是从《尚书·吕刑》的记载可以窥见当时所作《吕刑》的相关内容。《尚书·吕刑》主要记载了当时的司法制度、罪疑从轻、慎刑、“刑罚世轻世重”、赎刑等方面的原则和内容。
除上述“周礼”、《九刑》、《吕刑》之外,西周统治者所发布的命令也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诰、誓、命等。(www.xing528.com)
“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理想模式。其中,礼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根本,“礼、乐、政、刑”四者相互联系,紧密配合,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共同维护国家的统治。[12]根据《礼记·乐记》,“乐由中出,礼自外作”,礼和乐相辅相成,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乐由天作,礼以地制。”[13]所以,“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14]在“礼”“乐”通达的社会中,“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15]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都能“礼义立”,“乐文同”。因此,除了礼、乐之外,治理国家还需要政与刑。《礼记·乐记》区分了礼、乐、政、刑的不同作用:“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所以,实现国家之治,需要礼、乐、刑、政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礼、乐、刑、政的手段和方式虽有不同,但是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实现“王道”和“治道”。
基于“礼、乐、政、刑”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周公制礼作乐,立政设刑,“礼、乐、政、刑”的关系集中体现为“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实践中,“礼”与“刑”(“法”)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16]但是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根据《大戴礼记》的记载,“礼”的功能主要在于德教,即“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也”[17],“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8]“礼”与“刑”在适用对象方面也有区别,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9]。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礼”不适用于“庶人”,“刑”不适用于“大夫”,而是指对于“庶人”和“大夫”,各有其适用的“礼”和“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