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灭夏建立统治之后,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法律及相关制度。
《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被看作商朝法律的总称,商朝法律是在“损益”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具体内容亦已佚失。《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19]祖甲统治时期距商汤建立商朝已经过去好几百年,为适应当时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对原来的“汤刑”加以修订。
商朝还存在商王之“令”这一法律形式,即商王发布的命令。甲骨文中的“王大令”卜辞较多地保存了当时“令”这种法律形式的内容,“大令”则指商王针对国家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重大事件而发布的命令。[20]
为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治理,商朝“制官刑”。《尚书·伊训》记载了伊尹在商汤去世之后对即位的太甲的训导,其中说道:“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这里将“三风十愆”的行为上升到能导致“丧家”“亡国”的高度予以重视,无论邦君,还是卿士,都不得违反,被视为当时的“治官之法”。
商朝沿袭夏朝刑法的部分罪名,同时也根据自身统治的特点对一些特殊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天命”“不遵天命”等严重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夫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认为处罚过重,问于孔子,孔子的回答是:“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21]此外,《吕氏春秋》引《商书》记载:“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22]“不孝”等违反家庭伦理秩序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要予以严惩。
据载,商朝的刑罚体系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主。除文献记载之外,出土的甲骨文中也记载有相关的刑罚。商朝的刑罚和酷刑种类繁多,有炮烙、醢、脯、烹等。这体现出当时刑罚的严酷性。
商朝早期的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为辅的制度。盘庚迁都以后,“父死子继”逐渐在“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这两种继承并存的发展过程中成为王位继承的主要方式。到商朝晚期,则基本确立起“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23]的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统治时期已初步形成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其司法制度亦初具规模,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在中央,商王掌握着最高司法权,其下设司寇,职掌司法。在地方,京畿地区设有“士”与“蒙士”,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处理所辖地方的案件。
在神权法思想盛行的商朝,其司法审判也具有神判的色彩。相关甲骨卜辞表明,当时经常有卜者参与司法活动,通过占卜的方式来进行审判并决定施行特定的刑罚。
商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墨子·尚贤下》记载:“昔者傅说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此外,《史记·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羑里。”“羑里”也被视为当时的监狱或监狱场所。
图3 羑里城(位于今河南省汤阴县)
【注释】
[1]《尚书·召诰》。
[2]《尚书·召诰》。
[3]《尚书·泰誓》。
[4]《诗经·商颂·玄鸟》。
[5]参见杨宽:《中国上古史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6页。
[6]《礼记·表记》。(https://www.xing528.com)
[7]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80页。
[8]《尚书·泰誓》。
[9]《尚书·甘誓》。
[10]《尚书·甘誓》。
[11]《尚书·汤誓》。
[12](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13]《左传·昭公十四年》。
[14]李梦生撰:《左传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3页。
[15]李力等著:《古代远东法》(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22页。
[16]《论语·为政》。
[17]《竹书纪年·帝芬》。
[18]《竹书纪年·帝癸》。
[19]《竹书纪年·祖甲》。
[20]李力等著:《古代远东法》(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36-139页。
[21]《韩非子·内储说上》。《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顾颉刚等人也认为,此为秦法而非“殷之法”。
[22]《吕氏春秋·孝行》。
[23]《吕氏春秋·仲冬纪·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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