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并提高其可预见性,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的法官颁布了201号基本规则(General Order 201),该规则于1999年2月24日修订成为203号基本规则(General Order 203)。该规则是在首席破产法官蒂那·布朗兹曼发起和倡导下制定的。考虑到尽管提起预重整案件的数量很大,但是预重整中的实际问题却只能零星地通过个案解决,于是首席破产法官蒂那·布朗兹曼召集成立了一个由法官、律师、法院职员,以及美国破产管理人(U.S.Trustee)组成的蓝绶带委员会。该委员会致力于为在纽约南区法院提起申请的预重整案件制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该委员会召开了几次会议,最后制定出了201号基本规则。法院于1999年2月2日采纳了该规则。之后不久,即1999年2月24日,201号基本规则经过修改被203号基本规则取代。尽管这个规则仅仅提供建议性指导,但是该规则包括有用的投票、信息披露和通知等格式,这为在纽约南区法院提起的预重整案件提供了程序上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203号基本规则为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制定了程序指南。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53]
(1)定义。程序指南作为基本规则对“预重整案件”做了规范定义:预重整案件是指债务人几乎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法院批准其提出的关于预重整计划的听证时间安排的动议。动议包括计划、披露陈述(或其他征集投票文件)和投票证明。
(2)申请前通知。指南要求向美国管理人和法院文书提供申请前通知,以便程序的顺利进行。指南要求(但不是强制)申请前通知附带所有的第一执行令(first day orders)。
(3)专业人员的保留。指南规定,会计、投资顾问、投票记票员、征集投票代理或类似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如果在申请破产后不寻求额外的支付,可以继续提供不重要的服务,但不必作为破产案件中的专业人员保留下来。但是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律师、会计和财务顾问应该按照通常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
(4)投票。指南首先解决了债务票据的受益人和信托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指南设计的程序,票据凭证持有人可以征集受益人支持或者反对投票,然后代理受益人行使投票权。另外,指南对投票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克服了《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的模糊性。
(5)第一执行令。203号基本规则针对以前预重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规制模糊地带进行了规范。例如,203号基本规则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申请破产重整时向法院提起一种称为“第一执行令”的动议。(www.xing528.com)
第一动议(First Day Motion)是指债务人谋求法院在其申请破产之后马上受理的动议,必须用动议的形式要求法院做出第一执行令。一般情况下,第一执行令的目的是处理行政性事务(administrative matters),即行政性执行令(“Administrative Orders”),并确保债务人的营业保持稳定。即确保营业在考虑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和过去的操作方式以及提出的计划保持一致,即营业执行令(“Operational Orders”)。法院认识到接受合适的第一执行令既有必要又合理,第一执行令的条件和条款(尤其是营业执行令)必然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具体情况、计划的条件、给出的通知以及有关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债务人的需要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动议包括的内容很多,例如,提出动议要求法院签发执行令授权债务人支付那些申请破产前的债权,根据计划规定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得到全额现金支付的债权人。但动议中必须对支付金额规定一个上限。动议必须披露债务人要支付的债权的种类(例如,货物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等贸易债权人,维持债务人日常经营和营业的专业人员)。动议必须陈述提议支付的债权是否属于优先债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优先债权。如果不是优先债权,动议必须解释为什么这样对待这些债权。
(6)委员会和组织会议。指南规定如果无担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就不特别指定债权人委员会。所以预重整一般不指定债权人委员会。如果申请前的委员会的成员要求加入正式的委员会,他必须向美国管理人证明符合《美国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7(b)条的规定。而且如果在申请破产后40天内委员会不召开会议,法院命令取消会议。
(7)送达通知。指南对通知和送达的要求包括适合的形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显然,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债务人与贸易债权人谈判中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有利于消除贸易债权人的顾虑。总之,203号基本规则的颁布走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促进预重整程序结果的一致性,避免针对征集预重整计划投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诉讼以及这些诉讼附带的成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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