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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传统重整的优势和有效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成本与效率优势总的看来,预重整相对于传统重整的制度优势在于低成本和高效率。由于这些工作已经做完,成功的预重整案件当然比传统重整案件花费的时间短。预重整的平均值一般低于200天,而重整的平均值一般超过450天,最高超过1000天。传统重整的成功率一般非常低。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重整融资者的身份影响重整融资的效率。该公司于次日向法院正式申请破产重整。

相对传统重整的优势和有效优化

(一)成本与效率优势

总的看来,预重整相对于传统重整的制度优势在于低成本和高效率。首先,预重整能够降低整体管理费用,这些管理费用在传统重整程序中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费用的降低主要是由于预重整模式一般很快就能结案,并且可以避免相关的诉讼。其次,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继续担任破产程序提起后的债权人委员会。这样,委员会成员已经具有充分的知识基础,破产程序后的委员会根据他们破产申请前的经验已经熟悉了重整中的公司面临的问题,从而节约了时间成本和业务适应成本。最后,债权人在提起重整程序前必须就预重整计划进行谈判、起草并通过计划。由于这些工作已经做完,成功的预重整案件当然比传统重整案件花费的时间短。[13]也就是说,申请破产程序前就必须符合预重整计划规定的主要条件,申请重整后法院需要做的工作量大大减少,所以成功的预重整案件必然比传统重整案件花费的时间少。本书根据BRD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制作了预重整与传统重整所经过的破产程序时间比较图表,可以直观地显示二者在时间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对比。[14]

(数据来源:Bankruptcy Research Database)

上图显示不论是平均值比较还是中值比较,预重整的时间都比传统重整少得多。预重整的平均值一般低于200天,而重整的平均值一般超过450天,最高超过1000天。预重整的中值基本上低于200天,而传统重整的中值一般要高于400天,最高的超过900天。

另外,预重整成功率一般高于传统重整,这是预重整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另一个表现。传统重整的成功率一般非常低。根据早期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数据,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司中只有1/10的公司最终通过批准重整计划并成功走出重整程序。[15]有学者总结重整失败的公司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没有资产,申请重整仅仅是为了拖延债权人的执行诉讼。第二类,重整计划制作粗糙,缺乏可行性。计划低估破产的负面影响,例如,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用等。对许多企业来说,破产程序持续时间越长,成功走出重整的机会越低。重整计划制作粗糙,自然拖延了破产程序时间。第三类,困境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之间缺乏沟通,并且破产趋于使不同利益群体更加对立,引起破产诉讼。这必将阻碍重整程序并注定重整努力的失败。预重整有助于挽救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预重整能够把这些类型的企业面临的阻碍重整的因素降低到最小或者相当小的程度。所以,企业把预重整作为一个迅速走出重整程序从而把破产重整程序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的(经营)策略。也就是说,预重整可以作为一种战略性企业重组手段。[16]从这个角度讲,预重整制度不仅提高了个体效率,而且提高了社会效率。预重整之所以能够提高成功率,还与预重整的融资模式有关,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二)融资优势

美国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认为重整融资有助于促进重整成功,提高重整效率。[17]重整融资之所以能够促进重整成功,原因之一就在于重整融资人能够解决有关重整中的公司价值评估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重整债权人与重整债务人之间对于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评估存在信息不对称,重整债务人倾向于高估公司价值,债权人倾向于低估公司价值。如果对公司价值评估不确定,可能会阻碍投资的积极性,也可能导致过度投资,甚至对负净现值的项目进行投资,这些都会对重整效率产生负面影响。重整融资人参与重整,由于投资人与投资结果利益相容,就有动力扮演信息角色(informational role)、甄别角色(screening role)和监督角色(monitoring role),[18]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重整中的公司价值的最大化。(www.xing528.com)

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重整融资者的身份影响重整融资的效率。如果申请重整前已经建立融资关系的当前融资人(existing lenders)继续提供融资,这类融资人就成为内部融资人(insiders)。相对于内部融资人,重整中的公司之外的当事人参与重整融资成为外部融资人(outsiders)。由于内部融资人本来就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加上对债务人的重整前景具有更有利的信息优势,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强了内部融资人的正激励效应。所以,理论上可以初步判断内部融资人参与重整融资的成功率更高、效率更高,实证研究数据基本上也支持这个判断。[19]尽管很多预重整不需要额外的重整融资,理论上,如果需要重整融资的话,显然预重整会享受内部融资的好处。因为债务人可以事前和当前融资人就重整计划进行谈判,其中重整融资自然成为谈判的一部分并纳入重整计划。事实上,很多预重整融资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在2004年的欧格里贝公司预重整案例中,该公司于当年2月23日宣布已经向法院提出预重整,并申请价值75 000 000美元的紧急辛迪加贷款,贷款银团成员包括该公司原来的融资银行,即内部融资人。该公司于当年4月28日宣布已经得到法院批准进行第二次重整融资,价值305 000 000美元,用于偿还第一次融资额70 000 000美元以及重整申请之前所欠的银行债务。可见,该公司预重整融资活动既有效率也很成功。[20]在另一个预重整案例中,布士工业公司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宣布该公司内部融资人同意提供重整融资并提供后续的融资服务,融资服务一直持续到2006年。该公司于次日向法院正式申请破产重整。[21]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正式申请破产之前已经与内部融资人达成了重整融资协议,把重整融资作为预重整谈判的一部分纳入重整计划。可见,由于预重整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内部投资人的信息优势和融资激励,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事实上,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时候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重整资金是否落实。如果预重整计划能够落实重整融资,则有助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三)对债务人业务的负面影响小

因为预重整庭审时间短、涉及的诉讼少,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受到的负面干扰少。事实上,申请预重整的债务人甚至在重整期间也可以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另外,债务人可以向公众宣传在预重整中提起破产程序只不过是使重组谈判的结果产生法律效力,使得预重整成为一种正面事件(positive event)。[22]

(四)更具有确定性

由于在提起正式破产申请之前(多数)债权人已经正式同意了重整计划,所以债务人对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更有信心,增强了对重整成功的预期,使得当事人对重整未来的预期更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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