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重整制度自从正式纳入1978年联邦破产法调整以来就一直遭到各种批评,主要的批评理由指向其高成本。重整制度的成本可以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程序拖延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包括诉讼费用、咨询费用等在内的费用成本。艾伯哈特、穆尔和罗森菲德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重整案件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是25个月。[7]斯鲁本发现重整债务人支付执业人员的综合费用平均达到1 283 775.19美元。[8]布莱恩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重整中公司的直接成本占公司破产前总资产价值的3.93%。[9]漫长的重整程序过程中消耗的其他方面的费用也对债务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与直接成本相比,重整进行期间以及重整结束后产生的间接成本对债务人的杀伤力可能更大。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提起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业务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丢失客户、雇员离开、供应商拒绝继续合作等。造成这些间接成本的主要原因在于提起破产申请程序一般会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即公司正在经历一个极端困难时期,而且前途未卜。另一项严重的间接成本是机会成本。如果重整不成功,人力资本可能失去配置到更好的部门发挥作用的机会,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可能贬值。总之,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大小与庭内重整程序持续的时间成正比。案件拖的时间越长,债务人承担的成本就越高。
既然重整制度成本如此高昂,是不是意思自治下的私人谈判,即庭外重组(work out)就能避免这些制度成本呢?事实上,私人谈判在避免重整制度的内在成本时,又产生了另外一种巨大的,有时甚至无法克服的成本,即集体行动产生的“钳制”(hold out)成本。因为私人谈判需要全体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同意才能达成并产生拘束力,这就必然产生“钳制问题”(holdout problem)。所谓钳制问题,主要是指某一个行为对集体有利但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并实施的条件下,某一位或某些(小部分)当事人为了个人的私利抵制谈判,从而牺牲团体中其他人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得更多利益。在需要全体一致通过的条件下往往会产生钳制问题。因为当事人会预期只要自己坚持到最后并要求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利益,谈判对手为了达成合意就会让步。问题是,如果每个人(或者很多人)都有这种预期,谈判就无法进行下去,造成时间的浪费,甚至永远没有尽头。重整制度的优势之一恰恰就是克服私人谈判中的钳制问题。可见,如果没有司法强制力保护下的重整制度,很多私人谈判也难以达成,即使能够达成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所以,为了克服庭外重组带来的集体行动的成本和庭内重组带来的制度成本,在私人谈判即庭外重组模式和司法重整模式的中间地带产生了预重整模式。(www.xing528.com)
最早的大公司预重整案例可以追溯到1986年,[10]水晶石油公司成功地适用预重整走出财务困境并重新崛起。水晶石油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公司,独立从事原油及天然气开采与加工业务。该公司于1986年10月1日提起破产申请程序,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成功地走出破产程序,完全重组资本结构,恢复了生机。公司总债务从277 000 000美元削减到129 000 000美元。作为放弃债务请求权的对价,债权人得到包括普通股票、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以及购买普通股票的认股权证在内的请求权。由于主要债权人已经同意了重整计划,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所花费的时间很短。[11]
在这个预重整案例中,债务人在正式提起重整申请前3个月把最初的重整计划提案提交给债权人表决。所有公众债权人类别组都通过了计划。在每一个类别组内,超过半数的债权人,他们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总债权额的2/3,接受提案。但是水晶石油公司的最优先债权人,银行信托(Bankers Trust)以及圣布尔腾公司却不接受最初的计划。这两类债权人的债权都对水晶石油公司的石油和天然气资产设定了抵押。银行信托接受了修订后的计划,但圣布尔腾公司仍然不让步。最后,破产法院强制圣布尔腾公司通过了修订后的计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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