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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设立目的及优势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信托基金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把对债务人的债权全部转移给信托,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以便专心经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其二,通过信托基金的专业运作,实现对债权人的有序偿付。第一个目的充分体现信托基金制度设计的效率原则。最早的信托基金是在曼维尔公司重整案中成立的。然后通过设立信托基金与重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债权人能够享受到重整带来的清偿利益。

信托基金设立目的及优势分析

设立信托基金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把对债务人的债权全部转移给信托,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以便专心经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其二,通过信托基金的专业运作,实现对债权人的有序偿付。第一个目的充分体现信托基金制度设计的效率原则。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不仅有利于所有债权人,而且有利于其他的公司利益相关人。第二个目的旨在保证所有债权人,尤其是未来债权人,都能得到与其债权额比例相匹配的支付,体现信托基金制度设计的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基金设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可以降低个别赔偿的不确定性及其给法院和当事人带来的高额诉讼成本。所以第二个目的也有其效率价值。

最早的信托基金是在曼维尔公司重整案中成立的。1982年,美国最大的石棉开采以及石棉制品生产商曼维尔公司在16 000个未决债权的压力下申请破产。[17]该案中成立的两个信托基金就充分体现了设立信托基金所要达到的目的。[18]曼维尔公司重整计划设立了两个信托,一个是石棉健康信托(Asbestos Health Trust,以下简称“AH信托”),用于化解与石棉有关的疾病;另一个是财产损害信托(Property Damage Trust)。通过设立信托把所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全部转移给信托,破产立法以及法院通过禁令的形式禁止任何针对营运实体的诉讼。这种禁令称为转移禁令(channeling injunction)。通过转移禁令,实现了重整信托制度的第一个目标: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然后通过设立信托基金与重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债权人能够享受到重整带来的清偿利益。具体设计以AH信托为例,该信托与重整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割如下:

(1)信托首期投入资金81.5千万美元(包括现金、应收票据保险利益)。

(2)从信托成立3年开始连续24年从曼维尔公司每年支出75千万美元。总的资金规模大约超过25亿美元。(www.xing528.com)

(3)信托拥有或有权得到曼维尔公司80%的普通股权益。①信托有权从其成立4年开始每年要求获得曼维尔公司利润的20%,直到石棉健康损害债权得到全部偿付为止。②作为石棉侵权受害者的受托人(fiduciary),信托是重整后的债务人的单一最大股东,保证了受害者作为侵权债权人对营运实体拥有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AH信托并不以病情是否表现出来作为区分受害者身份的标准,而是把当前债权人和未来债权人全部纳入信托的受益人。后来发生的罗宾斯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程序,该案中设计的对侵权债权人的支付模式更成熟:

罗宾斯案成立的道肯盾(Dalkon Shield)信托基金按照债权人可能提供的证据的不同为债权人提供了三个类别的支付选项。[19]选项一属于快捷模式,只要填写宣誓表格表明曾经使用过侵权产品就可以拿到最低数额的赔偿。赔偿接受人及数额分别为:直接使用者725美元,其配偶等近亲属300美元。由于受害人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受到伤害,很难确定是由于使用被指控的产品还是由于其他的因素导致损害。为了防止为此导致的诉讼成本,设置了选项二,即只要能够拿出充分的医疗证明,证明曾经使用过债务人生产的产品,就能得到一定数量的赔偿。如果能够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使用或接触产品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则适用选项三。当然,选项三的赔偿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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