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侵权债权人(future claimants)是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大规模集体侵权语境下的特有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的生产过程或生产结果可能会造成大规模的侵权效果。有时侵权行为的产生和侵权结果的实现之间会有很长一段时间的时间间隔。按照一般的侵权法理论,只有在损害事实发生时才能确定侵权债权以及侵权债权人的身份。也就是说,在现代集体侵权案件中可能会有许多潜在的受害者。按照严格的侵权法认定标准,他们尚不足以成为侵权债权人,也不能提前主张债权并要求得到赔偿。但是如果企业在侵权结果实现之前由于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而消灭原来的法律实体或者可供清偿的财产数额发生减损,这些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潜在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在破产法的框架下界定他们的法律地位并设计切实的保护机制。在破产法的框架下,这些潜在的侵权债权人被称为未来侵权债权人,简称“未来债权人”。
有的学者把未来债权人界定为“所有因为接触到破产公司生产的有害产品而已经(或将要)受到伤害,但是尚未对破产公司申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债权的人”。[2]例如,在曼维尔重整案(In Re John Manville Corporation)中,法官把未来石棉债权人(future asbestos claimants)界定为:1986年8月26日之前与曼维尔(Manville)公司开采、生产、制造、供应或销售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接触过的所有个人或实体,这些个人或实体尚未向曼维尔公司申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债权。[3]还有的学者把它界定为“公司以前的行为而引起的债权,但由于伤害或疾病尚未表现出来,这种债权尚不足以提起诉讼请求”。[4](www.xing528.com)
总之,不论学者对未来债权人如何定义,这一类群体肯定是相对于当前侵权债权人(present claimants,以下简称“当前债权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未来债权人首先是侵权债权人,其次是相对于当前已经确定的侵权债权人而言身份尚不确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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