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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境遇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重整中普遍被强裁的对象。法院对普通债权人强裁的依据都是以清偿率作为标准,即法院认定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以此为理由对普通债权人进行强裁。

上市公司重整: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境遇

自从2007年现行破产法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底,仅上市公司就发生了7例强裁案件。以下是强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上市公司重整强裁基本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第一例ST沧化之外,[24]普通债权人都是被强裁的对象。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重整中普遍被强裁的对象。法院对普通债权人强裁的依据都是以清偿率作为标准,即法院认定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以此为理由对普通债权人进行强裁。该标准出自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项,即“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尽管法院找到了“合法的依据”,但是被强裁的债权人普遍不服,以致于每逢强裁必有异议和纠纷。到目前为止,我国破产法学界普遍把这种清偿率标准作为判断强裁是否对异议债权人公平的唯一标准。(www.xing528.com)

上市公司重整强裁中除了债权人之外,中小股东成为比较普遍的被强裁对象。中小股东反对强裁的原因主要包括:①资产评估价值低;②大股东侵占资产;③重组方注入资产的价值被高估;④股权调整不公平。因为强裁涉及对私权的干预和伤害,所以法院应该在重整计划批准判决中详细解释其强裁的理由。但是,我们很难从公开的判决中发现法院强裁的理由。只是在ST锦化的重整计划强裁判决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法院对该案中小股东强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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